学校安全工作问责制度
为严肃学校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全员责任制度,结合本校工作实际,特制定问责制度。
一、问责对象
不能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安全管理工作责任、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中层干部及全体教职工。
二、问责原则
问责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问责内容
(1)安全教育不到位;或发生教育教学安全事故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3)对属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事项不能正确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4)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工作的;
(5)无正当理由,对家长和学生推诿拒不接待或态度生硬,造成矛盾纠纷的;
(6)学生出现安全伤害事故,或造成学校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问责方式
(1)诫勉谈话;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4)责令公开道歉;
(5)通报批评;
(6)调整工作岗位;
五、问责办法
各辖区安全责任人、班主任,应随时掌握本班或校园安全情况。若有违反安全责任制度的,对相关部门责任人进行问责:瞒报安全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直至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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