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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城街道一中违纪学生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6-12-07 18:16 发布单位: 寿光市圣城街道第一初 浏览量: 931 【公开】


为了保持良好的校风、学风,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山东省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校纪处分的依据和原则

(一)为严格学校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创造有利于学生健康发展的教育环境,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山东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并结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制定本办法。

(二)学校注重培养学生自理、自育、自律能力,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实行宽严结合,辅以必要的纪律约束和处分,确保校规校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学生因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应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处分违纪学生应坚持规范有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原则。

(四)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学校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五种。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

(五)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六)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1、拒不承认错误者;

2、在调查中提供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

   3、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4、同时触犯多条校规者;在本校曾经受过处分者;

5、指使、挑唆或伙同他人打架斗殴、煸风点火,向别人提供凶器、扩大事态、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勾结校外人士来校滋事的;

6、集体(团伙)违纪的首要组织者;

二、通报批评(口头责备,有效期一个月)

(一)通报批评的有关要求

1、学生因违反学校纪律并造成一定影响尚不够处分者,可对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2、通报批评根据教育效果需要,可选择班级、年级、学校三种等级中的一级宣布并通报全校。  

3、通报批评是学生纪律处分前的警告性辅助教育手段,被实施通报批评后若该生在言行上仍无改正者,可予以纪律处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1、违反课堂纪律,影响同学学习和老师上课,经教育不改者;

经常抄袭他人作业,或长期不完成作业等学习任务者;(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提供材料)

2、违反学校仪容仪表规范,经教育不改者;在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等公共场所喧哗、追逐打闹或有其它不文明举止,且不接受教育者。

3、骑车进出大门,或在校内骑车以及违章停放自行车不听劝阻的;或带篮球、足球等进入教学楼影响教学秩序者,

4、入校后向校园外摊点或家属区买零食及其他物品者(首次);

5、攀爬围墙者;折损花木、践踏草坪、破坏绿化者;在楼道、教室墙壁内外、黑板、课桌凳(椅)等公共财物上乱涂、乱画、乱刻者;

6、无故不参加学校统一集会或其它集体活动者;升旗或集会时迟到或违反纪律者。

7无故旷课累计达4节者。

(三)凡受到全校通报批评者应通知家长,并记入学校通报批评记录。

 

三、纪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观察期三个月)

1、上课违反课堂纪律,屡教不改者;(班主任、任课教师提供书面材料);

2、考试舞弊者(首次)或在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中无故缺考者(首次);

3、仪容仪表不符合学校规范要求,屡教不改者;在教学楼等非运动区内打球,不听劝阻者;

4、在校内吸烟、酗酒和参与赌博等不良行为(首次); 

5、在校园内乱扔纸屑、杂物和乱倒垃圾,不接受教育者; 

6、寻衅滋事,参与打架斗殴者,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有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和偷盗他人财物等行为者(初次违纪,情节较轻)。

7、故意破坏公物,或损害公物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者。

8、出入网吧、游戏厅、录像厅等不适宜中学生的娱乐场所,且不接受教育者;男女生交往过密,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者;阅读、传播不健康书籍和光盘等音像制品,且不接受教育者。

9、借读(外籍)生违纪与在籍生同等处分。借读(外籍)生违纪情节严重或教育不改者,应责令其回原学校,不允许在我校继续学习。

10、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8课时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观察期六个月)

  1、违反课堂纪律,不服从老师的教育管理,顶撞老师,严重扰乱课堂教学秩序者;考试作弊二次以上或串通多人作弊,或在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中无故缺考两科以上者;

  2、严重违反学校仪容仪表规范屡教不改影响恶劣者;在校内吸烟屡教不改或组织串通他人吸烟者;

3、在校园内多次乱扔纸屑杂物、乱倒垃圾且屡教不改者;在校内摊点买零食及其他物品且屡教不改,影响恶劣者;

4、寻衅滋事,侮辱、殴打同学,情节严重者;勾结校内外人员或团伙打架闹事,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校外滋事,情节严重,破坏学校声誉者;

5、故意破坏公物,或损坏公物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

6、课间追逐打闹或在教学楼、图书馆、实验楼等非运动区内踢球、打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12课时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观察期八个月) 

1、严重干扰教学秩序,对抗老师教育管理,谩骂、威胁甚至殴打老师,侮辱教师人格尊严,造成恶劣影响者;

2、在校屡犯错误,道德品质差,一贯坚持错误,态度恶劣,经多次教育不改者(班主任或教师提供书面材料);

3、在校内外打架斗殴,或幕后主谋打架闹事,造成严重后果者;

4、已受记过处分又违纪者;

5、借读(外籍)生违纪与在籍生同等处分。对借读(外籍)生违纪情节严重或教育不改者,应责令其回原学校,不允许在我校继续学习。

6、偷盗国家和集体财产(情节较轻)或多次偷盗他人财物者;

7、多次阅读或传播黄色淫秽书画或光盘,不接受教育造成恶劣影响者;

8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16课时者。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留校查看处分(观察期十二个月)。

1、在记大过期间仍无悔改表现者;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24课时者;

3、多次打架斗殴,影响极坏,屡教不改者;

4、经常破坏教学秩序,使教学不能正常进行,师生家长意见很大,道德品质极坏者(班主任或教师提供书面材料); 

5、老师多次教育,仍不悔改者;

6、偷盗、勒索、赌博、吸毒、破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秩序,产生严重后果,造成极坏影响者;

7、加入黑社会或带黑社会性质组织,并积极参与组织的活动,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8、触犯国家法律者。

   (五)本规定未列举到的违纪行为,可依据《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山东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规定》有关内容,参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理和处分。

   (六)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一年内取消任何评优评先资格。

四、纪律处分程序

(一)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所在班级、班主任、年级组及其它知情者有责任立即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班主任、级部主任、政教处认真调查学生违纪事实,对拟定处分的学生进行教育,端正其态度,并根据学生错误情节的严重,学生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二)对违纪学生实施处分,应迅速及时。在违纪事实调查清楚后,一般应在一周内做出处理决定。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结果,要以公告形式通告全校(特殊情况下除外)。

(三)实施纪律处分的具体程序:

1、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班主任要积极协助级部、政教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应以书面形式提供违纪学生日常表现材料,要求违纪学生如实填写违纪记录表,并代表班级提出书面处理建议,级部主任签署处理意见后报学校政教处。

2、级部、政教处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及学校学生违纪处理细则有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校务会讨论决定。

3、级部、政教处拟定处分决定,宣布对学生的处分结果。在公布处理意见前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告知处分结果,做好必要的思想教育。

(四)处分期间教育要求

1、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应每月向班主任汇报一次思想和表现情况,政教处每学期对受处分学生的思想表现情况进行调查了解。

2、学生受处分后,经考察确有进步,观察期结束后可予以撤销处分。

3、学生受处分一般时限为三个月至一年,期满若仍无进步表现,可延至毕业前夕,若还无悔改之意,则处分不予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如果一年期满,仍不能解除,可视情况延长察看时间,但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如果延长时间到期,仍不能解除,则勒令转学。 

(五)撤消处分的具体程序:

1、由受处分的学生本人向班级、班主任及所在年级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上交思想认识材料一份。

2、经学生所在班的班委会讨论同意,班主任、任课老师、级部主任签署意见后,交政教处审查。

3、经政教处审查核实,认为符合撤消处分条件者,可以撤消处分,但对留校察看处分的撤消,须经校委会研究决定。撤消处分的决定由政教处以公告形式公布。同时撤销原处分材料并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六)特别说明:

班级学生违纪,班主任应主动及时向政教处报告情况。如该班学生有严重违纪,班主任不主动报告政教处,经政教处查实再处理的,该班的集体荣誉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制。

五、附则

1、受处分的学生,年度内综合素质评定为“最低一档”。在校受过处分的学生,毕业时其综合素质评定不得为“A、B”;毕业时处分仍未撤消的,其综合素质评定为“最低一档”,要记入“综合素质评定档案”。

2、凡受到处分的学生取消该生在处分执行阶段的一切评优资格及其他优惠政策。

3、本条例解释权归政教处,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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