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推进学校民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健全和完善中学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教代会职权
(1)听取和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对校长工作报告及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财务工作报告与其它学校有关改革的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2)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校内收益分配原则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二、教职工代表
(1)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教职工,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职工代表以组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等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为各口总人数的三分之一,采用进一法确定最终代表人数。
(2)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任期与工会同届。
三、权力与业务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对大会议程发表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和提案;对学校和教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闭会期对学校有关工作检查
(2)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参加好教代会活动,执行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联系群众,协助做好群众工作;提高自身素质,做好本职工作。
第九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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