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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柳初中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14 13:30 分类:工作规范 发布单位:寿光市田柳镇初级中学 点击量:1414 【公开】

为了更好的创建和谐校园,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作风,树立良好的教育形象,兴办人民满意教育,有效地促进田柳初中教育教学工作,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考勤管理

1.按照学校作息时间(上、下午预备铃时间)出勤上岗,到自己指定位置办公。

2.请假者本人写出请假条,写明请假原因,离返时间,以及请假期间对本职工作的安排情况,待批复手续完备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因特殊危急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者,及时说明原因,可委托他人办理并在事后三天内完善请假手续),请假期限结束后要逐级销假。凡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手续不完备而擅自离岗或请假逾期未归者,以及伪造医院证明弄虚作假者,以旷工论处。

3.教师签好请假条后才能离校,请假时限结束回校。超过请假时限若不续假的以旷工处理。法定假期执行教办规定。

4.请假半天(4节)以上到校长室,半天以下到教导处。每天校长室不定时抽查教师考勤,上班时间若不在办公室,或者请假但无请假条的,均以旷工处理,旷工时间从查到的时间起至到校后到校长室或教导处说明为止,最少记一节。

5.教师到岗后应在自己办公室或指定地点备课、批改作业或业务学习。有课教师事先做好课前准备工作,进入课堂后不得遛堂,不准接打手机。上岗后教师不能擅自离岗,不能随便串办公室,不能在办公室内闲谈或做其他与办公无关的事,不能进宿舍、出校门。家属院小孩不能进入教学区特别是办公室逗留、玩耍。

6.教师请假后需要调课的,不能安排自习,必须调整到位,调课后若出现空堂,代课教师不按时上课的,调课人以旷工处理。教师平时上课若有空堂现象,不论时间长短,均以旷工处理。晚自习执行一人一班制,维持学生秩序,保证学生安全。

7.学校对于教职工请假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一天之内的由校长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的先由校长核实请假原因,签署意见后,再到教办审批,学校接到教办同意的审批意见方可准假;连续请事假超过半月、病假超过一个月的先由学校审查,经教办批准后,再由本人持事假或病假条复印件、审批意见书复印件(病假的要有县级以上医院住院(门诊)病历、用药明细及药费单据等材料的复印件,在院治疗的可以补送医院材料)到教育局审批备案,将教育局批复送交教办和学校后,请假方可生效。请病假者需提供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医院的病历、医生诊断及用药治疗证明等,校长对请假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将教师请假情况及时向教办分管教学副主任汇报,以免在安排工作时出现问题。

8.教办或上级主管部门及镇有关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及会议,学校和教师应积极参与,按时到达及时返回。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本人应提前向会议组织者或活动组织者请假。

9.教职工考勤情况,学校要每月一汇总公示,每月5日前将前一个月考勤情况,由校长签字后交教办备案,并在校务公开栏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少于5天。学期结束前各学校对每个教职工的考勤进行汇总;汇总表交教办一式两份,并在校务公开栏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少于5天。

第二条:请假处理。

1.公假。教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准予公假,工资、福利待遇及工作津贴等不受影响。

(1)产假、陪产假:女性教职工依法生育,可请产假,请假时间为98天,临产前15天内请假(持学校审批的请假条到教办请假),记入产假。请假结束10天内持学校审批的请假条、医院证明或出生证明到教办续假60天。总请假开始时间不晚于出生证明日期。产假包括公休和节假日在内。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陪产假。时间不超过7天(包含公休和节假日)。代课教师、临时工、有其他特殊合约的教职工按聘用合同或合约执行。

(2)婚假:教职工本人依法登记结婚,可请婚假,假期不超过7天,包含公休和节假日。

(3)丧假: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或一起生活的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可请丧假,假期不超过3天,包含公休和节假日。

(4)进修学习假。培训、函授、进修学习请假,由镇教办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报考的(出具同意报考负责人证明)可列公假,未经同意自己报考的以事假论,无论何种进修学习假,当事人必须持主管部门下发的正式通知单,到教办请假,请假前应先由校长签署意见并安排好工作,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

(5)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假,以市局审核情况为准。

2.病假。经学校审核教办批准的病假,每月累计五天以上(含五天)的,上报市局,由财政局扣发乡镇津贴补贴。(需提供有效的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证明和住院费收据等相关材料)。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伤病残教职工,因严重疾病,经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医院证明不能长期坚持工作的(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治疗及医药费单据等材料),经本人书面申请,并经学校审查并签署意见,教办研究上报教育局批准后,按教育局及有关部门的有关病假、病休规定执行。

3.病休。病假满两个月的,应及时申请办理病休手续(病休上报所需材料:个人填写病休申请书,学校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教办审核并加盖公章。近几年内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用药明细及药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根据人社局要求,原则上一人只能申请一次病休。)待上级批准后可进行病休。对不符合病休条件的,应正常工作,否则,按旷工处理。所有长期病休人员应定期参加体检,对无故不参加复查的人员,终止其病假待遇,终止后按旷工处理。身体达到要求的,应及时回单位工作。所有人员不得以病假为由长期脱岗,不得在病假期间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止病假期间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休期间生活待遇规定如下:(1)工作人员病休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2)工作人员病休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休期间工资: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3)工作人贯病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胃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休期间工资: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②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⑧19459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4.事假。工作日期间,原则上不准事假,确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教职工,经学校审核教办批准后可以请假,15天以上需经市局审批,未经审批的事假以旷工核算。事假每月累计五天以上(含五天)的,上报市局,由财政局扣发当月的乡镇津贴补贴,不参与当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每学期累计满IO天的扣发最后一个月的乡镇津贴补贴(学期中各月己扣足两个月的除外),累计15天以上的,除扣发相应乡镇津贴补贴外,不参与当学期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女53周岁以下、男55周岁以下每学期事假原则上不能突破20天,20天以上严格按劳动法及上级相关规定执行工资。女年满53周岁以上、男年满55周岁以上教职工,在不能影响个人所从事工作开展的情况下,事假时间可适当延长至30天。

5.其他。教职工要严肃考勤纪律,不迟到、早退和旷工。

每月旷工半天以上上报市局,由财政局扣发当月的乡镇津贴补贴,不参与当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取消评优资格;一学期内累计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扣发当学期的乡镇津贴补贴,不参与当学期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聘用的应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条:学校考勤工作评价。

1.在校长室检查中,发现迟到、早退一次按2节计算,旷工1次按4节计算。考试、迎接大型检查、开会、上级业务活动期间有请假、迟到、早退、旷工的按平时的2倍计算。

2.每天计7节,迟到或者早退以10分钟为限,超过10分钟按旷工论处。

3.考勤分合计20分,期末教师请假累计不超过5天不扣分,超过5天者每超一节从个人考勤积分中扣0.2分,上不封顶。

第四条:学校将教职工考勤情况作为评优、考核、晋级、绩效工资发放等方面的重要指标。

本规定自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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