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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柳初中教师校本培训4

发布时间:2017-12-03 14:19 分类:教育教学 发布单位:寿光市田柳镇初级中学 点击量:1551 【公开】

时间:2017.10.20

地点:阶梯教室

主讲人:刁光义

学习内容:

潍坊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教育、考核、奖惩、监督相结合的师德建设工作长效机制,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人民满意的教师队伍,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以构建健康和谐师生关系为重点,坚持学校自主、社会参与、民主公开、注重过程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全日制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学校职责

 

第四条  成立师德考核工作组。考核工作组由校长负总责,成员由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和教师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考核工作组总人数的40%。考核工作组负责起草修订考核方案;负责考核方案的组织实施;负责复议考核结果等。

第五条  拟订师德考核方案。按照一学校一方案、每学期一修订的原则,每学期初,学校师德考核工作组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为主要依据,结合新要求、需要解决的新问题,完善修订师德考核方案。师德考核方案包括考核内容、考核办法、考核等次比例、考核结果使用等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品德修养、专业能力、工作表现、立德树人、终身学习、廉洁从教等六个方面。通过学生评议、家长评议、教师互评、考核组评议等方式对品德修养进行定性考核;从教学能力、学生素质和教研水平等方面对专业能力进行定量考核;从出勤、工作量等方面对工作表现进行定量考核;从全员育人、家校合育、学情会商、学科育人等方面对立德树人进行定量考核;从自主学习、参加培训、学术水平等方面对终身学习进行定量考核;从有偿补习、推销教辅等方面对廉洁从教进行定性考核。上述六项指标在考核方案中的权重,由各学校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违反市教育局制定的“师德投诉必查内容30条”(附后)之一者,师德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其中,有偿补习、乱收费乱摊派、体罚学生、酒后上课、寻衅滋事等行为之一者,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对学生违法犯罪、逃学辍学、校园安全等事关学生权益的突出问题必须在师德考核方案中的予以充分体现,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和处罚措施。

考核方案要明确师德考核各等次在评先树优、职称评聘中的权重或所占分值。

第六条  表决通过师德考核方案。师德考核方案必须提交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集体讨论、表决,同意票达85%以上方可实施。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学校要将本学期师德考核方案及“优秀”等次比例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在学校公开栏、网站等进行公开。

第七条  组织实施师德考核方案。师德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按照个人自评、学校评定、结果公示、审核备案等步骤进行。要加强过程管理,建立考评台账,对出勤、工作量等易于量化的项目定期公示,确保终结性评价与过程性评价相统一。完善家长、学生参与评议的途径与方式,促进建立和谐的家校、师生关系。

每学期结束后10日内,学校按照师德考核方案及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优秀”等次人数组织考核,根据量化考核结果分数,由高到低确定各等次人选。考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通过“潍坊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评电子档案系统”上报市教育局,同时提交加盖学校公章的纸质考核结果备案。

每学年第二学期的师德考核可与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八条  签订“师德承诺书”。每学期初学校要与每一位教师签订“师德承诺书”,明确师德要求和应承担的责任,增强教师的自律意识。

第九条  开展师德教育活动。学校要积极进行经常性的师德教育,通过举办师德报告会、表彰月度师德标兵、评选学生喜欢的老师等活动,宣传师德先进典型,营造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的浓厚氛围。

 

第三章  教育主管部门职责

 

第十条  加强师德考核工作领导。师德建设关系到办人民满意教育的成败,市县教育主管部门要把师德考核工作作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落实育人为本制度的重要措施,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常务会议(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师德建设工作,完善师德考核政策,做出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  建立办学满意度测评机制。办学满意度是群众衡量学校师德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组织办学满意度测评是师德考核的前提。每学期末,市县教育部门要委托第三方对所属中小学进行办学满意度测评。测评内容包括家长对学生身心发展、班主任管理、任课教师教学、学校后勤服务、学校整体办学等五个方面的评价。测评样本随机抽取,根据县(市区)在校生人数统一确定取样比例。

第十二条  审定学校师德“优秀”等次比例。市县教育部门根据办学满意度测评结果,审定所属学校本学期师德“优秀”等次比例。

上学期办学满意度达到90%以上,且未出现违反师德规定问题的学校,可结合师德建设的实际需要,自主申报本学期师德“优秀”等次比例。对申报师德“优秀”等次比例100%的学校,市教育局在市级媒体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接受舆论监督。

上学期办学满意度达不到90%,或出现违反师德规定问题的学校,不得自主申报师德“优秀”等次比例,应按照本学期办学满意度核定,即办学满意度达到85%的,师德“优秀”等次比例为30%;满意度超过85%的,每提高1个百分点,师德“优秀”等次比例相应提高2个百分点。对虽已取得自主申报资格,但在本学期内出现违反师德规定问题的学校,取消已自主申报的师德“优秀”等次比例,按照原规定执行。

学期结束前,市县教育部门将本学期办学满意度测评结果及师德“优秀”等次人数通知所属学校。

市县教育部门负责所属学校师德考核方案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其中市教育局委托第三方随机抽查比例不少于县市区学校总数的10%,抽查结果记入年度教育综合督导。

第十三条  严肃查处违反师德行为。市县教育部门要完善投诉、调查、会商处理相对分离的机制,通过建立教育惠民中心,设立投诉电话、网络等,畅通家长、学生诉求渠道,坚决查处有偿补习、乱收费乱摊派、体罚学生、酒后上课、寻衅滋事等严重侵害学生合法权益、违背教育规律的失德行为,对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保持教师队伍的纯洁性。

学校发生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严格追究校长的责任。一学期内学校发生三起以上针对不同教师师德投诉并被查实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免去校长职务。

 

第四章  考核结果使用

    

第十四条  师德考核结果是教师评先树优的主要依据,记入教师档案,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评先树优、职称评聘、绩效工资发放中予以充分体现。

对师德考核达到“优秀”等次的,在职称评聘中加大权重或所占分值;达不到“优秀”等次的,参加市级以上评先树优实行前置审核、“一票否决”;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并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撤销教师资格,调离教师工作岗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则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师德投诉必查内容30条

 

语言不文明,讽刺、挖苦、辱骂学生,侮辱学生人格,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2.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指使或教唆学生体罚学生的;
    3.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用错误言行区分学生,严重挫伤学生自尊心的;
    4.育人导师制中,由于方法不当导致所负责学生发生自杀、自残、违法犯罪等恶性事件的;
    5.对学生实施有偿补课、有偿家教,私自办班或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职的;
    6.向学生推荐培训机构,与培训机构合伙谋取私利,或为培训组织者招生提供便利的;
    7.无教学方案上课,或备课不认真、不完成教学任务的;
    8.无故不上课,或对学生作业有布置而无批改,严重不负责任耽误学生学业的;
    9.给学生布置惩罚性作业,或将学生罚站、赶出教室思过的;
    10.擅自停课、随意放假,或将有过错学生撵回家,擅自剥夺学生在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
    11.公开排列学生成绩名次及按成绩排座次的;
    12.工作日期间不请假外出,无故迟到早退的;
    13.工作日午间饮酒,课堂内吸烟、使用通讯工具的;
    14.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看视频、打扑克、玩游戏、炒股及其它与教学无关的网上浏览的;
    15.以各种形式或巧立名目向学生乱收费的;
    16.要求或变相要求学生家长为教师办私事的;
    17.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接受学生及家长宴请、礼品或有其他谋利行为的;
    18.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报刊、教辅资料或其它商品的;
    19.在给学生调位、安排学生干部、评先推优等过程中借机向学生或家长谋取私利的;
    20.在组织活动过程中,强行要求学生统一,增加学生家长经济负担的;
    21.非因教育子女需要,要求家长到校,或以电话、飞信等方式为难学生家长的;
    22.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师生关系等有违社会公德行为,或参与赌博、色情活动的;
    23.传播、灌输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思想,参与社会传销、邪教、封建迷信等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组织或活动的;
    24.在考核、评优、晋级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25.故意散布有损学生、家长、同事及学校名誉言论的;
    26.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用不负责任的方式消极拒绝工作安排的;
    27.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闹事或寻衅滋事的;
    28.蓄意挑拨、煽动或组织教职工无理上访的;
    29.对处于困境的学生不积极施救,致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的;
    30.玩忽职守,造成较大责任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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