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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14 14:33 分类:学籍管理 发布单位:寿光市田柳镇初级中学 点击量:1884 【公开】

为落实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确保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到100%”的要求,倾情倾力办好这件事关进城务工人员切身利益的大事,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工作,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基础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发〔2003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解决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界定需要安排子女入学的进城务工人员范围。为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受教育权益,参照有关省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明确界定需要安排子女入学的进城务工就业人员一般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有相对固定的住所,租赁住房期限达1年以上;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与就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达1年以上;有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户口证。

二、简化入学安排程序。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负责,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本着就近入学的原则进行安排。如果进城务工人员居住区域的服务学校没有接收能力,则由基础教育科协调安排到其他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进城务工人员到教育部门或学校联系子女入学需提供如下材料: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暂住户口证;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簿;劳动用工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各县市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须在5个工作日内帮助安排好就读学校,并通知其办理有关就读手续。

三、严格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市教育局关于规范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督促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转学、借读等手续,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任何学校不能接收学籍手续不全的学生,也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建或漏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籍档案。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各中小学要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正当权益,在评优、奖励、升学、困难学生救助等各方面与城市学生同等对待,不得收取省定有关收费项目以外的费用。

四、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牵涉面大,需要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级公安部门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办理暂住户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有关用人单位按规定与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定期督查有关单位用工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要每年定期足额核拨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学校的公用经费;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负责审核进城务工人员有关情况并安排其子女入学。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齐心协力,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积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确保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100%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通知精神及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请形成书面材料,并填写《潍坊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安排情况年度报表》(见附件),于每年的930日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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