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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寿光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 2018-11-11 10:23 发布单位: 寿光市稻田镇实验小学 浏览量: 1451 【公开】

中共寿光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共寿光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教育工委”)工作,按照市委要求统筹指导推进全市教育系统党建工作,促进全市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委教育工委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发挥高校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和中小学校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与各级各类学校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第三条  市委教育工委为市委派出机构,是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党建工作的决策与统筹协调机构,对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承担着综合管理的职责:对党建工作进行研究和指导,制定党的建设规则及相关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从严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民主评议党员、组织生活会等制度;指导做好发展党员、党员教育管理和党费收缴使用管理等工作;做好党务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对各级各类学校党组织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党建工作重要部署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条  市委教育工委由市委批准设立,设书记1人,常务副书记1人,副书记1人,成员若干名。

市委教育工委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具体负责教育工委日常工作以及联络协调、上传下达、会议组织、公文印发、督查落实等工作。

市委教育工委党建工作由市教育局党委办公室承担,其他业务工作由相关科室承担。

第五条  市委教育工委书记主持全面工作。市委教育工委常务副书记主持日常工作,负责协助书记召集会议、组织活动、审核文件,协调各成员开展工作。其他成员应当认真执行集体决定,配合书记、常务副书记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度,对市委教育工委职责范围内的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市委教育工委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1.需要向市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学校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3.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4.其他应当由市委教育工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市委教育工委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市委教育工委会议形式。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1.会议议题由书记或常务副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成员提出、常务副书记综合研究后报书记审定。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可召开紧急会议,议题在会上提出。来不及召开会议的,经请示常务副书记、报书记同意,成员可先行处理,处理情况及时向书记或常务副书记报告。

2.市委教育工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意见可口头发表或用书面形式表达。存在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成员应当回避。

3.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每位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每次会议都要作如实记录,并按规定存档备查。

4.市委可派员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根据会议议题邀请市委、市政府部门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5.会议作出的决策,应当坚决执行。成员对会议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6.市委教育工委会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同意可在党内通报;会议通过的决议和文件,经会议批准应及时印发。

第八条  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对特别重大事项及时提交市委研究,涉及政府部门事项提交市政府研究。各级各类学校党组织向市委教育工委每年作一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第九条  市委教育工委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策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所属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条  市委教育工委的重要文件,由书记签发;一般性文件,由常务副书记签发。市委教育工委办公室负责具体督办,一般性事项落实情况向常务副书记汇报,重大事项落实情况向市委教育工委成员会议汇报。

第十一条  市委教育工委及其成员必须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中央和省、市委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教育服务发展职能,自觉接受市委监督,接受党员群众的批评监督。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以市委教育工委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成员代表市委教育工委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集体讨论和常务副书记审核、书记审定。每位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必须符合集体研究决定的精神。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委教育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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