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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市东城初级中学章程

发布时间: 2018-12-12 08:44 发布单位: 寿光世纪东城学校 浏览量: 435 【公开】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学校依法自主发展,构建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寿光市东城初级中学,简称东城初中,英文名称Shouguang Dongcheng junior middle school。学校位于寿光市洛兴街3789号,是由寿光世纪教育集团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设计规模为43个教学班的全日制初级中学。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学校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在寿光世纪教育集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培养目标: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培养有爱心、有责任感、有学习能力、有创新精神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办学宗旨:学校发展将坚持继承传统与改革创新同步,科学管理与人文关怀并重,坚持理念引领、文化立校、内涵发展,积极创设“公平公正地对待对待每一位学生”的良好育人氛围,办适合每一个学生成长的教育。

第五条  办学目标:为学校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为学生终生发展奠定基础,创办学生喜欢、家长满意、教师幸福、社会赞誉的基础教育品牌学校

第六条  办学理念:每一个人都很重要。

第七条  校训:每天进步一点点。

第八条  教风: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学生。

第九条  学风:学习从问开始。

第十条  文化追求:各得其乐,乐人之乐;各得其美,美人之美。把心放在教育细节上,把每一个学生放在心上,人人有颗追求卓越的心。

第十一条 办学特色:绿色生态教育(乐美文化、幸福课程、智慧课堂、青蓝教研、阳光评价)。

第二章  学校党支部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学校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一岗双责”制,校长担任学校党支部书记。

第十四条  学校党支部行使下列职权(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保证和监督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学校的安定团结和政治稳定。(二)负责学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持续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制度化常态化,健全“三会一课”制度、谈心谈话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理论武装,加强民主集中制和群众观念等教育,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提高领导班子推动科学发展、促进校园和谐的能力。(三)做好校内中层干部推荐、考察和教育、培养等工作,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四)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按照学校重大问题议事决策规则积极参与决策,党组织负责人要充分反映支委会和党员的意见。对涉及全局性方向性的重大决策,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要事先讨论并提出建议。(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立德树人工作,推动“三红工程”建设。全面提高教师的师德修养和人文素养,改进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发挥学校工会、共青团、家委会、学生会等群团组织的作用,积极动员家庭、社区等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和谐校园。(六)支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协调学校内部关系,化解各种矛盾,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学校领导班子、教职员工的团结,共同推动学校事业健康科学发展。(七)领导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保障教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家委会、学生会等群团组织的工作,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它们联系群众的桥梁作用,做好党群联动工作。(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认真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侨务政策等,支持和引导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工作。(十)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切实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以“四制工作法”为抓手,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四会一核心一章程”中的主导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十一)把十二项育人为本基本制度全面落实到位,坚持人才强教,推进民主治校,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十二)带领学校全体师生争创潍坊市党建工作标准化示范校、寿光市特色学校,努力构建“党旗引领、绿色东城”党建品牌。

第三章  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分权式、制衡型治理结构,校长、校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校务委员会、办学理事会等组织,共同组成学校权力机构,分别决策相应事项。各治理主体相对制约,共同维持治理机构的良好运转。

第一节  校长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校长依法取得任职资格并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及行政管理事务。

第十七条  学校校长提名教育教学处主任,学校校长、教育教学处主任由寿光世纪教育集团依法聘任,教育教学处主任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校长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范围内,行使校长相应职权,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并通过有效措施及时征集、采纳学生、家长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理意见、建议,促进学校管理水平提高。

第二节  校长办公会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支部书记、教育教学处主任、中层干部等组成,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依规确定党建办公室、教学研究室、德育研究室、创新教育研究室、安全办公室、信息技术研究室、七年级一部、七年级二部、八年级一部、八年级二部、九年级一部、九年级二部共十二个部门;校长办公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学校发展建设的重大事项、重点任务和其他重要行政工作进行审议,并做出决策和部署。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校长对于重大事务具有决定权。

第三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选举产生的学校教职工代表组成,教职工代表数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40%,每届任期三年。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参加,表决时必须经70%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讨论通过学校章程和学校发展规划;(二)讨论并通过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部门绩效考核办法;(三)对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等重大改革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听取学校年度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审议教师违背师德要求的处理意见并接受教师申诉,依规启动申诉程序;(六)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  校长有权对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方案提出暂缓实施的建议,对有明显问题的方案实施冻结,待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后实施。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采取民主推荐、公开选拔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教育教学处主任兼任。每学期召开一次全委会。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学校课程建设、教学研究成果的评价、课堂改革、课堂达标及考核等学术事务进行审议和评定;(二)负责在编教师层级认定、招聘教师分档评价、个性教学法、教育障碍研究成果的推荐和评审;(三)组织中层培训、班级工作论坛、班级教导会、学术沙龙、青蓝阳光学院、课例研究等相关学术交流活动;(四)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须提请校长召开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节  学校财务监督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财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分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各部门负责人为预算执行的第一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财务监督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监督学校部门预决算情况;(二)审议监督学校购入大宗物品以及进行政府采购的物资;(三)监督学校基本建设工程从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到资金预决算及支付过程。

第六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成员由学校每班选举五名学生组成。每届任期一年,期满进行换届选举,可连选连任。学生代表大会每学年召开一次。

第三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学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二)自主组织学生会、共青团、社团活动;(三)讨论并通过学生管理制度和拟组织的重要学生活动;(四)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第七节  家长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班级家长委员会、年级家长委员会和校级家长委员会,参与监督学校管理、促进家校沟通。成员由各班家长层层选举的方式产生,校级家长委员会由十二名家长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秘书长一名,任期三年,每学年适当改选,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家长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定期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并对学校管理及教育教学提出意见或建议;(二)参与家校共建,化解家校矛盾,提高社会满意度;(三)组织家庭教育论坛,提高家庭教育质量;(四)参与对学校、校长、教师进行的满意度测评。

第八节  校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成员由校级干部、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学生、家长、社区代表组成。设组长一名,由校长担任,副组长一名,由教育教学处主任担任,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学校的办学行为、教师教育教学行为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计划、学校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三)对有关学生管理、学生发展和涉及家长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应表决;(四)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发展和学生培养创造良好环境。 (五)对外合作办学事宜以及其他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的重大事项的决策部署。

第九节 学校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学校理事会由校级领导、教师代表和家长委员会代表、洛城街道领导、专家顾问和社区知名人士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12名,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六条 学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参与学校拟定和修订学校章程、发展规划以及学校年度工作报告;(二)对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以及涉及学生、家长、社区的重要事项(如学校招生方案)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三)讨论审议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建下一届理事会;定期组织校长及学校工作进行评议,根据需要参与校长的公开遴选、职级评定、绩效考核和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制定等工作;(五)对学校内设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干部竞聘等工作的实施方案进行审议;(六)对学校年度财务收支、下年度财务支出等情况进行审议;(七)讨论法律规定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学校课程与教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优化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和探究型课程。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三级管理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

第三十八条  积极开设适合学生发展的校本课程,开发丰富多彩的社团课程,并把研学课程、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和演讲与口才课程作为校本课程开发的重点,逐步形成学校特色的校本课程体系。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组织教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理念,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探索发现、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学习质量,为学生的终身学习和全面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条  教师须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岗位竞聘。每学年初进行岗位聘用并签订合同。待聘人员按相关制度安排。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每学期对教职工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做为职称评聘、评优树先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学校鼓励教师勇于创新,打造属于自己的个性化教学法和魅力课堂,满足学生的个性成长需要。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制度和《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争做规范加特长的学生。

第四十三条  学校接受具有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四十四条  学校鼓励学生组建社团,自主发展社团。学生对自身特长和学业成果有权申请展示或成果推介。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牢记核心办学理念、校训,发扬学校的校风、学风,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10万元整,出资者为寿光世纪学校,出资金额10万元整。

第四十七条  出资者寿光世纪学校所出开办资金10万  元整,依法登记后,成为学校的独立法人财产,由学校独立支配。该资金属于社会捐赠资金,出资者对以上捐赠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出资者不得抽回出资,出资后不享有该资产的财产权,盈余不得分红,不能进行出资转让。学校资金应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依法注销的,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赠给与本单位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

第八章  资产管理及劳动用工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二条  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寿光世纪教育集团和寿光教育局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修改权、解释权归寿光市东城初中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的修改由校长办公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教职工代表提议,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启动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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