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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市中小学校长职级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3-29 15:20 发布单位: 寿光市营里镇第一初级 浏览量: 482 【公开】

寿教字[2018]  号

 

 

寿光市中小学校长职级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为深化和完善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进一步加强校长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潍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深化和完善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潍办发[2011]31号)和中共寿光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全面实现教育现代化的意见》(寿发[2015]2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服务和促进教育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中小学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为核心,以促进中小学校长(幼儿园长)治校育人能力的提升为导向,将中小学校长(幼儿园长)的考核与个人专业成长、学校发展、办学效果相结合,着力构建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校长考核评价制度。

二、考核评价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校长的政治、思想、业务、实际工作水平和工作业绩,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考核。

(二)坚持民主公开原则。通过民主评议、民意测验等形式开展考核工作。把考核的目的、方法、程序、内容、要求等情况向被考核人和教职工公布。

(三)坚持注重绩效原则。在坚持德才兼备的前提下,重点考核校长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及业绩,引导校长队伍重事业、干实事、善管理、求发展。

三、考核评价范围

考核评价范围为实行校长职级制管理的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长(园长);高中学校(职教中心)的副职参与校长职级奖励性绩效考核。

镇(街、区)小学校长、高中副职的职级考核由各镇(街、区)中心学校、高中学校自主制定办法组织实施。

四、职级绩效工资的组成及发放办法

校长职级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70%左右,奖励性绩效工资占30%左右。

不完全小学的校长不再享受职级工资待遇,降低存在不完全小学的镇(街、区)中心学校校长的职级工资标准。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认定的校长职级标准按月发放。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年终绩效考核结果,进行核算发放。学校规模低于210人的学校校长只享受本人应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70%。

本年度学校办学满意度测评成绩连续两次进入同类学校倒数15%名以内的,只享受个人应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

五、考核评价程序及办法

校长绩效考核评价按照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建立完善“底线管理+创新发展+满意度测评”的考核指标体系,从个人专业素养、民主评议、工作业绩考核、办学满意度测评、重点教育工作完成情况等方面,由教育局成立专门考核小组,聘请第三方机构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具体程序和办法如下:

1、治校育人能力(30分)

由第三方评审机构对考核对象年内校长治校育人能力的发展情况进行评价,分30、20、10三档计分。

2、考核小组评议(20分)

教育局成立由局班子成员、相关科室负责人构成的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委员会,根据年内学校的发展水平,按3:5:2的比例对每位校长进行量化评议,其中,优秀20分、良好15分、一般10分。

3、民主评议(10分)

召集全体教职工及理事会(家委会)的部分代表,在被考核校长公开述职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被考核校长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每个等次分别赋分10、5、0,计算有效票的平均分,即为民主评议得分。

测评对象为镇(街、区)中心学校校长(教办主任)的,由本镇(街、区)中心学校(教管办)所有工作人员及所属初中、小学、中心幼儿园的有关领导干部参加,并吸收一定比例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参加。其他学校校长民主测评由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班主任、部分任课老师参加。

镇(街、区)小学校长、中心幼儿园园长的测评由镇(街、区)中心学校(教管办)负责组织,并报组织人事科备案。

3、工作业绩考核(40分)

工作业绩考核依据被考核校长所在学校的教育督导评估成绩核算。

计分办法为:同类学校第一名的得满分,其他按比例折分。得分=本校成绩/第一名成绩×30分。

4、办学满意度考核

办学满意度依据当年学生家长对学校的办学满意度测评结果。并作为校长职级绩效考核结果的系数。即:校长职级绩效考核得分=(治校育人能力分+考核小组评议分+民主评议分+工作业绩分)×满意度成绩

5、高中学校副职及镇(街、区)小学校长的考核办法

高中学校(职教中心)副职的绩效考核由各学校组织,各学校要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并报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审核备案,教育局将根据学校的办学情况,核定学校副职的绩效工资总量,由学校统一分配。

镇(街、区)小学校长的绩效考核由各中心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各中心学校要制定具体的绩效考核办法并报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审核备案。教育局核定出全市镇(街、区)小学校长的奖励性职级绩效工资总量,根据学校的办学业绩情况、重点教育工作完成情况、创新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办学规模,将绩效工资核算到镇(街、区)中心学校,由各中心学校进行统一分配。

各高中学校、镇(街、区)中心学校要认真填写《寿光市高中学校副职及小学校长职级绩效工资发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报组织人事科,电子稿发邮箱:zgk5222419@163.com,教育局通过银行统一发放到个人工资卡。各高中、教育学区于每年1月30日前,将下一年的高中副职、小学校长(中心幼儿园长)的职级绩效考核办法报教育局审核备案。

六、考核结果确定及使用

1、考核等次确定办法

依据以上考核项目得分计算出考核对象的考核总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成立考核领导小组,依据考核总分和有关现实表现情况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具体确定办法如下:

(1)根据考核总分排名,按30%的比例,确定校长优秀等次(有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情形的除外,造成的优秀等次空缺依次递补)。

(2)学年内,因业绩突出,学校或个人受到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个人的必须为单独受奖,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综合奖项除外),或教育教学成果及办学经验被省级以上教育部门肯定、推广(有正式文件)的校长,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有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情形的除外)。

(3)学年内,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长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且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①学校出现教职工违规办班、违规收费、违规推销教辅资料及其他商品、有偿家教、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等违反师德和规范办学规定被县级及以上有关部门查处通报的;②因学校管理不善造成在校师生违法犯罪的;③学校发生危及师生生命安全、国有财产损失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④学校出现罢教罢课、集体越级上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⑤学校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被县级及以上有关部门查处通报的;⑥学校在县级及以上主流媒体出现负面报道,影响恶劣的;⑦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的;⑧出现其他违规问题的。

(4)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长直接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且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①受行政记过处分的;②学校受到县级及以上通报批评2次以上或校长受到县级及以上通报批评的;③学校办学满意度测评结果低于85%的;出现其他较严重问题的。

(5)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且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①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或记大过及以上行政处分的;②校园发生重大责任安全事故,造成师生伤亡、影响恶劣的;出现其他严重问题的。

考核小组根据以上办法对每位被考核人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意见,报请教育局党委研究同意后,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由考核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最终确定考核结果。

2、考核结果的使用

校长考核结果作为校长聘任、职级晋升、校长奖励性职级绩效工资分配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附件:

寿光市高中学校副职及小学校长职级绩效工资发放情况统计表

       

 

 

                            

                                   寿光市教育局

 2018年3月 日

 

附件:

寿光市高中学校副职及小学校长职级绩效工资发放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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