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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小学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 2018-12-12 13:39 发布单位: 寿光市稻田镇赵庙小学 浏览量: 440 【公开】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小学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保证国家和省、市制定的资助政策落到实处,结合实际,现制定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认定办法。

  一、资助对象、标准与条件

  (一)资助对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指我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小学在校生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低保贫困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特困城镇家庭学生、孤残、烈士子女以及长期患重病、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定义为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学生。

  (二)资助标准

  按照上级发放的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三)认定标准与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档。认定工作应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民主评议评定和年级评定审核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实地走访调查,结合寿光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参照以下基本申请条件进行认定。

  1、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全日制在校学生;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2)学习勤奋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3)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的相应条款。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寿光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

  (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

  (3)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3)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4)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城镇家庭子女;

  (5)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6)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

  (7)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制定的救助对象;

  (8)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予受理其申请:

  (1)超过规定受理时间的;

  (2)未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证明材料的;

  (3)家庭拥有非经营性车辆、门面(租赁除外),且当年度家庭未发生重大变故的。

  6、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及时取消其救助资格:

  (1)生活奢侈浪费,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其他高档消费品者;

  (2)经常自费外出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3)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4)经常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场所者;

  (5)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6)学生(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申请人当年度受助资格:

  (1)当年度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2)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且家庭经济不困难的。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降低申请人当年度受助档次:

  (1)当年度已经获得资助(含社会资助),且能保障其在校最低生活标准的;

  (2)家庭拥有非经营性车辆、经营性门面(租赁除外),但在当年度发生了重大家庭变故的;

  (3)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家庭情况确实属于经济困难的。

  二、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责任制,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纪检书记分管助学工作,团委负责协调开展学生资助的具体工作,建立完善的学生资助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校团委、年级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实行四级资助认定管理负责制,按照“一申请、二走访、四审核、四公示”制度规范操作:

  1、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委员会)代表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的实地走访、认定与民主评议工作。实地走访由班主任牵头,走访人员不低于两人,走访过程留存记录、照片。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家长委员会)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学生(家长委员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2、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年级主任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等任成员的年级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3、团委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认定的组织与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各班级、各年级推荐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提出拟确认为全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4、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纪检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德育处、团委、年级、教务主任和财务人员等为成员。领导小组名单应在学校范围内公示。小组成员负责制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认定的实施办法,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认定,负责抽选一定比例的资助对象进行实地走访核实,负责公示并审核确认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名单。

  三、认定程序

  1、成立四级资助认定机构,明确职能分工,认真负责的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2、每学年开学时,启动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并向寿光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认定结果。

  3、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申请、走访及认定工作

  (1)成立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填写《班级评议小组名单》(附件4)并公示。认定评议小组向本班学生宣传国家助学政策,传达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精神。

  (2)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寿光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附件1,黑笔填写,困难原因应具体,有学生家庭所在地村委(社区)或民政部门对家庭经济情况的意见、签名、公章、日期,学生所在学校审核人处有班主任签名。)、《寿光市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表》(附件2铅笔填写)、《学生自律承诺书》(附件6,第二条发放时填写)并收集建档立卡、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特困城镇家庭、孤残、烈士子女、长期患重病、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家庭房屋、政策性优抚等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具体参见附件3《认定说明》)。收集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未满16周岁的学生同时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A4纸复印盖有户籍章的首页、索引页、学生本人页)。

  (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寿光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由班主任牵头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走访,走访人员不低于两人,不打招呼,通过看家里情况、询问邻里等多角度调查调查了解申请人家庭情况,填写《走访记录表》(附件9)并留存照片。认定评议小组结合走访情况、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按照本办法以及《寿光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计分及说明》(附件3)填写《寿光市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表》(附件2)并进行赋分(黑色中性笔),在“认定评议小组意见”项签署总分值、意见、成员签字、日期。

  (4)认定评议小组确定本班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填写本班《寿光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附件7)电子版,与纸质材料一同报年级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认定。

  4、年级认定工作组统筹确定困难档次

  (1)成立年级认定工作组,填写《年级认定工作组名单》(附件5)并进行公示。

  (2)年级认定工作组审核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定结果,统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按照本办法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在《寿光市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表》“推荐档次”项中填写推荐档次,在“认定工作组意见”项签字、日期。

  (3)汇总年级《寿光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与纸质材料一起报团委。纸质版须与电子版顺序一致。纸质材料包括:每位困难学生的《申请表》、《认定表》、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学生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未满16周岁学生的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班级评议小组名单》,《年级认定工作组名单》、《学生自律承诺书》。

  5、团委汇总、审核认定工作组报送的《寿光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相关证明及《寿光市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表》,统筹管理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在征得年级认定工作组同意意见后,可对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将审核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不能涉及学生隐私。如有异议,可通过合理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提出质疑。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及时进行调整。

  6、学生资助办公室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进行一次资格复查,抽选一定比例的资助对象进行实地走访核实,填写《走访记录表》,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资助资格。

  7、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报送的《寿光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寿光市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表》,全程领导、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8、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审批后,向市教育主管部门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经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通过后,困难学生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

  9、学校每学年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工作完成后,要将《寿光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及《寿光市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表》保存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四、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普通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工作,学校全面、细致地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将认定工作作为每个学年开学初的重要任务进行布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学生管理、财务、纪检等部门加强对班级认定评议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学校学生资助办公室和班主任每学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资助对象,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资助资格。

  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认定工作举报投诉电话,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切实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诚信教育,建立学生个人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及时做出调整,确保我校家庭困难学生小学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认定工作顺利进行,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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