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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8-05-28 14:29 分类:教育教学 发布单位:寿光市田柳镇初级中学 点击量:1148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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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编委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中小学

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44 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编委办公室、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调整后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程序,抓紧组织开展中小学核编工作,于 2011 年 12 月底前完成。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为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推动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全 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 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实行城乡统一的编制标准,其中: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 1∶12.5,初中教职工与学生比 为 1∶13.5,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 1∶19。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一般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需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 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 15%、初中一般不超过 12%、小学一般不超过 9%。

 承担示范、实验、双语教学任务的中小学,举办民族教学班或寄宿制的中小学,安排教师脱产进修、 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中小学,承担教学点管理任务的乡镇中心小学,偏远山区、湖区、滩区、 海岛等人口稀少且教学点较多地区的中小学,可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适当增加教师编制,一般按不超过教 师总量的 5%掌握。各地要结合实际,切实保障编制紧张学校特别是农村寄宿制学校、教学点分散地区教师 的基本需求。

二、 教职工编制核定程序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具体程序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提出本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编制标准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本县(市、区)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县(市、区)政府报市政府核准;核准后的方案由市政府下达到各县(市、区),并报省 政府备案,同时抄送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在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控制编制总量和人员结构的前提 下,由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到各学校。各级财政部门依据 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按编内实有人数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每 3-5 年核定一次,由各市、县(市、区)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三、 加强和规范教职工编制管理

各市、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不同学段学生规模变化和城镇学校大量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 女等情况,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结构调整、有增有减的原则,调整使用中学小学教职工编制,同一 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可以互补余缺。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后,纳入实名制管理。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中小学编制、人员与财政预算管理相 结合的配套约束机制。严禁超编进人,超编满编的中小学教职工只减不增,需要教师的由县(市、区)教育 行政部门采取优化岗位设置、提高人员素质等内部挖潜的方式解决,逐步将人员调整到编制员额以内。要 切实做好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结构调整,建立合理有序的教师流动机制,积极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 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空编学校流动。要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全面引入竞争激励机制,严格定岗定员,实行竞 争上岗,公开聘任,切实加强和优化教职工队伍。

各级机构编制、教育、财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已经核定的中小学教职 工编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要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对在编制核定中弄虚作假、违反 规定或超编配备人员的,责令限期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调整后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等三 部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44 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人事 教育 编制 意见 通知

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 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 年 8 月 30 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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