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教育云

寿光市圣城中学

>学校首页>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内容详情

寿光市圣城中学办学章程

发布时间: 2018-12-11 10:34 发布单位: 寿光市圣城中学 浏览量: 404 【公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师以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和谐、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山东省寿光市圣城中学

学校地址:山东省寿光市新兴街2771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公办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学校

第四条 学校核心文化:三圣文化

学校党建品牌:三圣教育·红色领航

学校特色:三圣教育

校    训:仰圣力行

校    风:三人为师   见贤思齐

教    风:惟实惟真   教学相长

学    风:善闻善问   学以致用

第五条 学校办学理念:让每一个学生成为大气有素养的人

第六条 学校办学目标:建设有品位的学校  培养有素养的学生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构建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要求,每三年制订一份旨在推进学校自主发展的《三年发展规划》,实现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依据《圣城中学推进依法自主办学工作实施方案》,落实和扩大学校自主办学权,不断完善学校内部治理体系、监管机制,推进依法自主办学顺利有效实施。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免。

第十条 校长的职责和权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对班子成员进行分工。

(三)领导和组织学校各项工作。

(四)负责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素质,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政策。

(五)协调校内外各方面的关系,发挥学校教育的社会功能和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六)坚持学校重大问题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

(七)充分发扬民主,重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自觉接受教职工的民主监督。

(八)支持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为他们提供条件和经费保障,发挥他们在办学和育人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九)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下达的编制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人员岗位的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数,聘任中层干部。

(十)行使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党总支是学校的政治核心,把握学校发展方向,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党总支书记主持学校党组织的全面工作,根据上级安排,实施校长、党总支书记一人兼任。学校党总支下设初中、小学和行政三个支部,副校长兼任支部书记。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的基本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二)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负责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任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

(五)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八)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九)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新型管理体制。以党组织为核心,以学校理事会、校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为辅助,学校其他各项工作有机配合。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由政府部门、教育局、学校、服务对象和相关代表组成的学校理事会,作为学校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审议学校重大活动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财务预算决算、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等,并协助学校处理好外部关系,促进学校健康快速发展。

第十五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机构,本着集体讨论、民主决策、科学合理的原则,讨论、研究和决定学校工作重大事宜。校务委员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对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一届,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委员会。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审议决定的事项必须进行表决。在上级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数额,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或表决,须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投票结果须当场公布。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组织机构。学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校学术标准并监督落实。

(二)指导教育教学改革,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对职称评聘中教师学术方面的内容进行评审。

(四)评审教学成果,评定教师业务水平。

(五)受理学术投诉。
    第二十条 学校设行政服务中心、教学服务中心(组织人事科、工会和安全科)、规划建设中心、党建信息中心、课程教学中心(初中、小学)、学生发展中心(初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督评中心、幼教管理中心等职能科室,以及各年级主任,职能科室设主任,科室和级部负责人按公开述职和竞聘程序,每学年度开学前由校长进行聘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教师,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工作。班主任教师要同各科任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品德、行为、学业等方面的情况,协调配合对学生实施教育。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表现,做出操行评语。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学科教研组,由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道德与法治、地理、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科学、综合实践等组成。学科组负责学科教学与教学教研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

第三章 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带薪休假,享受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务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它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业务进修或者其他形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遵守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指导、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自觉完成校本教研,认真参与教育教学活动,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履行德育工作职责,经常与学生家长联系和沟通,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七)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自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学习、交流活动,不新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满足学生成长发展的需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有关规定,经正常手续被本校招录或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可取得本校学籍。

(二)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对教师奖惩不公平有权提出意见。

(三)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有权为学校发展提出合理建议。

(四)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按教师的要求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等。

(五)在学业水平和品德操行上获得公正、全面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按照国家政策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定享受免除学杂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共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自觉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做到尊敬师长、举止文明、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关心学校、班级的发展,自觉维护学校、班级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班级增光添彩。

(四)努力学习,按时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条的规定,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三十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三级管理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开全课程,开足课时。
    第三十一条 立足学校实际开发具有学校特色的校本课程,以优秀传统文化为引领,形成丰富多彩的“三圣教育”校本课程体系。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习惯。
    第三十三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学校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五条 学校加强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各种安全教育和培训,培养学生自救自护能力。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设施、图书、设备等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教育教学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三十七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三十八条 学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评优晋级等实施师德前置。每学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聘用、晋级、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四十条 学校同所在街道及附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建立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广泛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管理,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形成家校教育的合力。

第四十二条 引导家长带领孩子走进社会,亲近自然,进行社会实践和创新活动。定期开展家长进课堂、家长开放日等活动,加强家校互动,增进家校交流。

第四十三条 加强家校联系,教师多渠道多形式与家长沟通,做好家访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十四条 成立家长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科学指导。家长学校领导机构主要成员由学校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并聘请部分教师、家长或社会知名人士担任授课教师。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接受学校委托,处理或协助处理学校的有关法律事务。

第七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九条 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危房。
    第五十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五十一条 学校资产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切实加强管理,优化资源配置。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广大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生效。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照本章程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凡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在执行中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已经是第一篇| 已经是最后一篇

评论

还能输入140

用户评论

主办:寿光市教育和体育局 技术服务支持:武汉天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天喻爱书人现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400-1166-112  举报电话:(0531)889286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6-5253099    举报邮箱: sgsdjg@wf.shandong.cn   
Copyright© 2021 shgedu.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7008676号-1

经过核实,本空间由于存在敏感词或非法违规信息或不安全代码或被其他用户举报,
已被管理员(或客服)锁定。
本空间现无法正常访问,也无法进行任何操作。
如需解锁请联系当地教育技术部门,由当地教育技术部门联系锁定人处理。

当前机构空间已被管理员(或客服)封锁。
目前机构空间无法正常访问,也无法进行任何操作。
如需重新开放,请联系当地教育技术部门,由当地教育技术部门联系管理员(或客服)处理。

关闭

扫码登录更安全

空间登录

手机扫码,安全登录

二维码已失效 请点击刷新
请打开人人通空间APP扫一扫登录

手机扫码,安全登录

扫描成功!

请在手机上确认登录

取消二维码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