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田镇王望初级中学
关于推行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规定
语言文字是交流的工具。《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文字”。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用字,关系到我国语言文字的纯洁性,关系到国家尊严、民族团结,有利于各地区、各民族间的交流与共同繁荣,有利于维护和促进国家的统一。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明确要求:普通话要成为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语言”和“校园语言”。规范用字的要求对学校而言,更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教师在教学活动过程中,必须使用普通话。具体包括课堂教学的讲课与提问、实验指导、辅导答疑、考试、考查、监考等场合。
第二,教师教学中不仅自己要用普通话,而且在学生回答问题、课堂讨论等教学活动中要明确要求学生使用普通话。
第三,教师书写教案、编写教学计划及撰写其他教学文件时均应注意规范用字。特别是在教学中直接面对学生的文字使用,如板书、多媒体课件、试卷、作业阅批等方面必须严格要求,不得使用不规范汉字,避免以讹传讹,误导学生,误人子弟。
第四,学生在各学科各课程教学活动中都必须使用普通话,如课堂回答问题、课堂讨论以及校园内师生之间或学生之间相互交流等。
第五,学生在上课学习中均要求使用规范汉字,各科作业、考试考查答卷等出现不规范汉字,教师可酌情扣分,尤其语文科更应从严把关。
第六,师生在校内的其他活动中也要自觉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如在校内集会、学术报告、各类比赛、竞赛均用普通话交流,各种张贴物(如海报、通知等)、各种宣传媒体(如印刷物、校园广播、校园网站网页、校刊校报等)更要成为规范用字的典范。
第七,全体教师都应按规定要求,自觉参加上级普通话有关水平测试培训,并通过统一水平测试,达到规定相关等级,持有相应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语文教师二级甲等及以上,其它学科教师二级乙等及以上)
第八,教学中教师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用字的情况将作为教师业务考评、职称评聘、教育教学方面评优评先的参考,是青年教师基本功训练与考核的基本内容之一。
第九,学校行政领导深入课堂听课,要关注师生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用字的情况,对存在问题的要做好记录,并及时与有关领导和师生交流,以期不断提高。
第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王望中学
201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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