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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02 15:13 栏目:校务公开 发布单位:寿光市实验中学 点击量:581 【公开】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切实减轻中小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省政府确定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一费制”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分类定价的原则。充分考虑地区间、城乡间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的差异,考虑不同类型学校的情况,在省确定最高标准内,各地确定具体标准。对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二)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学生缴费为补充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投入机制,切实加大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的投入。2004年要力争达到财政预算内最低拨款标准,以后逐年增加,不断提高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的比例。

  (三)坚持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事业发展的原则。确定杂费内容应适当考虑信息技术教育、冬季取暖等基本需要。

  (四)坚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原则。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千方百计捐资助学、捐物助学、捐劳助学,不使贫困学生因缴费困难而辍学。

二、“一费制”的实施范围

  “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统一向学生收取的费用。自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学起试行,凡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全面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住宿费、借读费、中考招生收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不纳入“一费制”范围。其他面向学生的经营服务性的商品和服务,由学生自愿选择购买和使用,学校不得向学生推荐,更不得强制学生购买、使用。

三、“一费制”收费标准的确定

  (一)省公布全省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最高收费标准,各市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制定不超过省公布标准的本地具体收费标准和实施办法,同时报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二)“一费制”收费标准。

  1.杂费。省确定的中小学杂费的最高收费标准见附件1。杂费标准中已经考虑了取暖、信息技术教育和电教等因素。凡不能为学生提供取暖、没有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和不具备电教条件的学校,应相应扣减对学生的收费。其中,取暖费按农村每生每年30元扣除,城市按每生每年60元扣除;信息技术教育费按每生每年小学(36年级)50元、初中60元扣除;电教费按每生每年小学16元、初中24元扣除。决不允许为了多收取学生的杂费而不顾条件,弄虚作假上取暖设施、上微机等。

  2. 课本费。课本费包括国家规定的课程用书和地方课程用书。各地选用课本,必须从省教育厅公布的中小学用书目录中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不得含教辅材料)中选定,并按照省物价、新闻出版部门核准的价格计算。课本费标准的最高限额见附件2

  鉴于有的地方2004年秋季的课本已在春天预订,课本费可按预订种类的实际价格计算公布(教辅资料不得计入)。2005年春季开学要全部按“一费制”标准执行。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省定30个欠发达县原则上要购买黑白版课本。这次试行“一资制”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不再把教辅材料纳入课本费,各地和学校不准向学生强行推荐、购买、使用各种教辅材料。

  3.作业本费。最高收费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年12年级为15元,36年级为20元,初中为30元。学校应保证学生作业本的使用。作业本的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同类作业本市场价格。

  各地在上述最高标准内审定的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的具体标准合计为各年级的“一费制”收费标准。收取时可按学年收取,也可按学期收取。除此之外,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

四、实施“一费制”的相关措施

  (一)确定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见附件3。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为全省平均的基本标准,除由杂费开支外,不足部分由政府拨款解决,并在年度预算内予以安排。2004年,应达到基本标准的下限。各地应制定分年度达到上限标准的计划,并保证计划的实现。已超过省定标准上限的县(市、区),不得低于现在的执行标准,并应保证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加。

  2004年,各地应争取达到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下限。对财力确有困难的县,省、市政府要对其公用经费缺口给予适当补助。各级政府应加大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经费的投入。政府拨付的预算内公用经费占生均公用经费总支出的比例,应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各地要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2003年度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情况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0号),抓好教育综合督导评估的反馈整改工作,坚决克服教育经费欠征、欠拨,虚列教育经费,统筹、扣留、挪用教育经费等问题。对经过整改仍旧低于“普九”标准的县(市、区),将取消其“普九”达标县(市、区)称号。

  (二)进一步规范和降低学生用书价格。改革现行中小学生用书的出版、印刷、发行机制和办法,打破垄断,建立公正有序的竞争机制,减少教科书发行的中间环节,控制教科书的成本和利润率,不断降低学生用书的出版、发行成本。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课程改革的需要,严格掌握为学生配备课本的种类和数量。新闻出版和物价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中小学教材价格的规定,严格核定中小学教材价格。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农村小学和初中学生的课本费,应从“一费制”收费中相应扣除。

  (三)加强学校收费收入的管理,规范学校支出行为,禁止乱收乱支现象的发生。“一费制”中的杂费收入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及基建等项开支。杂费及提供住宿条件的学校按规定收取的住宿费收入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财政部门应将杂费、住宿费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拨款计划及时足额核拨学校经费,确保学校教学和其他办学活动的正常开展。杂费、住宿费收入不得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平调、挤占。认真落实《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地税局山东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费附加征管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0422号),切实抓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

  “一费制”中的课本、作业本费属代收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作业本,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不得用于课本、作业本以外的开支,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学校在收费时应分别开具收据,分别进行核算。收杂费使用“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缴款书”,收课本、作业本费使用“山东省往来结算统一收据”。

  (四)坚决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规定的形式,将中小学校的“一费制”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中小学义务教育乱收费行为党纪处分暂行规定》(鲁纪发[2003]21号),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乱收费、乱开支等违法违规行为。省教育厅投诉电话为0531616188811310

  (五)进一步完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各地要进一步加大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力度,建立和完善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各地要用好省财政安排的免费提供教科书经费,市、县政府也要安排一部分资助困难学生和免费提供教科书专项配套资金,认真做好遴选接受免费教科书学生的工作和免费教科书的发放工作,确保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时领到教科书。

  各地要重视抓好教科书的循环使用工作,对音乐、美术、计算机等使用频率较低的课本,可以采取由学校购买、统一管理、学生循环使用的办法,扩大免费课本的资助效能,减少学生缴纳的费用,培养学生的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良好作风,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本意见暂定试行1年,届时将根据试行情况进行调整和修订。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报告。

  以往与本意见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意见规定为准。

 

附件:

  1.中小学杂费标准一览表(附表略)

  2.中小学课本费标准表(附表略)

  3.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附表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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