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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教育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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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教招字〔2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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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意见
各市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各高等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为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秩序,确保各类教育考试安全顺利进行,进一步提升考试管理与服务水平,现就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教育考试承担着为国家科学、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的重任。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是维护考试秩序、提高考试信度和效度的重要保证,事关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对于促进教育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得力措施,真抓敢管,勇于担当,既要建好、管好工作队伍,又要加强考生诚信教育和考风考纪教育,切实维护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各级招生(考试)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作用,建立部门联动、分工负责的考试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综合治理,强化监督,坚持把考试安全放在首位,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层层签订考试安全责任书,细化岗位职责,明确工作任务,确保考试管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考点学校要认真执行教育考试管理有关规定,认真抓好考试组织实施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各地、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操作,要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管理措施和工作纪律。要健全和完善考试巡视制度,加大考试的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督力度,增加考试管理透明度。
各考点学校要认真履行考试实施主体责任。学校主要领导担任主考,实行主考负责制,对考点考试管理、安全保密、考风考纪等负主要领导责任。各考点要严格按照教育考试机构的统一要求,切实加强考试工作人员管理,周密安排考务工作,确保考试平稳进行。
二、构建诚信考试体系,维护考试公平公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将诚信考试教育纳入德育工作体系,贯穿于日常教学中,使学生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让诚信考试成为学生的价值追求和行为习惯。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开展诚信考试和考试纪律专题教育,让考生熟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考试规则,清楚地认识到考试违规所产生的严重后果和危害,做到诚信应考,自觉拒绝和抵制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要将考试作弊行为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作为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
所有考生在考试前均须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建立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平台,记录、保留作弊考生的信息。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诚信考试信息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作为招生录取参考内容。
三、统筹管理,提高考试保障能力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教育考试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将全年考试任务分解到符合办考条件的驻地学校和所属学校。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按计划具体落实各项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考点学校要根据教育考试机构安排的任务,依据考试管理规章制度,扎实做好考试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高校要积极筹措资金,不断推动标准化考点建设。加强标准化考点的日常维护,升级考点各项硬件设施(备)的配置,不断改善考点办考条件。对于长期作为考点的学校,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有计划地给予标准化考场运维、设备更新费用补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要加强考试队伍建设。要配足人员职数,优化队伍结构,落实工作人员待遇。要积极践行“立德树人、至公臻善”的考试核心价值观,树立依法治考工作理念,结合当前考试安全新形势和新特点,进一步建立健全考试工作队伍管理制度,完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重点强化职业道德和法纪警示教育,强化考试业务操作规程和工作技能培训,努力打造一支能推动教育考试事业科学发展的工作队伍,切实提高考试工作管理水平。
考点学校要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组建考试工作人员档案,对监考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负责按照有关考核办法对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情况、监考情况等进行考评,并将考核结果记入考试工作人员档案,报其所在单位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考试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由考点主考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应当充分考虑各级巡视检查人员的意见。
四、多措并举,切实提高办考、监考积极性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考试机构要加强对承担考试任务的单位(学校)考务工作的考核和管理。对于考风考纪良好、敢抓敢管、敢于负责任的考点学校,其考试组织管理情况作为师德师风建设考核和年度考核等的重要参考。
每次考试结束,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可根据考点工作表现进行评定,获得优秀等次的,可从考务费中给予适当奖励。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可定期对教育考试机构和考点的工作表现进行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获得优秀等次的有关单位,在先进集体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考虑;在年度教育经费核算时,对于加强考试管理而投入的财力物力,应优先予以支持。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将考试工作人员的考核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评先树优等的考核评价范围。
教师参与教育考试监考或者其他考务工作,顺利完成任务的,所在学校应按照考试时间的2至3倍计入其工作量。监考员和考务工作人员中的专职教师,其考前培训可作为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计入教师继续教育总学时、学分。考核合格的,每次考前培训计 2个学时、2个学分。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可定期对教育考试机构和考点考试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试工作人员获得优秀等次的,在年度考核、评先树优等时作为重要参考。
五、强化责任追究,严格落实责任
(一)考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考区内2个(含)以上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各有五分之一(含)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发生考试事故形成重大舆情事件的;领导组织不得力、管理混乱致使出现管理事故的;工作任务落实不到位的。
(二)学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排,拒绝接受考试任务的,校长负主要责任,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其相应处分。
(三)主考组织不得力致使出现规章制度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管理混乱,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应立即责令其改正。考点出现大面积舞弊、五分之一(含)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或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答卷丢失、损毁、泄密或考试工作中出现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的重大失误等重大考试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其取消1至2年设置考点资格的处理,并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主考、副主考相应处分。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单位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本意见适用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等由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的教育统一考试。其他省级以下由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的各级各类教育考试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2017年5月31日
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7年5月31日印发
校对:赵 洁 共印2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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