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落实“教育现代化推进”,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现城乡教育一体化,满足社会对公平而有质量教育的需求,提高群众教育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及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市教体局“一四六三”工作思路,制定本《方案》。
2.本方案设A级指标4项,B级指标9项,共500分;市属学校另设加分项20分。
3.本方案适用于全市小学年度重点工作督导评估。
4.督导评估实施前,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实际,可对个别指标的内容和计分权重、评价办法进行适当调整。
5.教育工作家长满意度调查结果,按上、下半年两次各占50%的比例,作为对学校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最终成绩计算的系数。
6.评估结果作为各类评优选先、校长职级工资发放和业绩考核的依据,并按一定比例计入教育学区重点工作督导评估。
7.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扣减相关指标分值外,取消年内有关项目直至全部表彰资格:
(1)发生意识形态领域较大负面影响事件的;
(2)发生严重违背教育规律、违反师德师风等恶性事件,被上级通报、媒体曝光,造成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
(3)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4)弄虚作假的;
(5)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其他需要扣分或取消表彰资格的。
8.本方案由寿光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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