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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工伤申请认定的通知及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0-03-24 09:25 栏目:学校资讯 发布单位:通知公告 点击量:1028 【公开】

寿光市教育和体育

 

关于严格工伤申请认定的通知

各镇(街、区)教育学区市属各学校:    

鉴于近几年来我市教职工申请工伤呈增长趋势,特别是以腰椎、颈椎、膝关节部位居多,申请时间拖延往往造成急性受伤与慢性劳损难以鉴别。为客观公正做好工伤认定、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正当权益,根据市人社局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加强对工伤事故的调查。各单位是工伤事故的第一报告责任人,教职工在发生事故后应第一时间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安排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拷贝监控录像、调查目击证人,做好笔录,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48小时内向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市审批服务中心人社局工伤保险窗口)报送《工伤事故备案表》,申请人、经办人签字确认。

2.用人单位在30日内向人社局工伤保险科提交工伤申请认定的完整材料。其中涉及颈腰椎间盘突出、膝关节受伤的,申报工伤时须一并提供受伤之日起7日内的磁共振片及结论。

3.杜绝发生事故不及时上报、临近30日期限上报导致无法调查的现象发生。对此类案件,市人社局将从卫健系统抽调专家进行甄别,经调查属于恶意骗保的将按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附件:申请工伤认定注意事项

 

 

                                 寿光市教育和体育局

                                  2020年3月23日



申请工伤认定注意事项

 

一、工伤事故发生后,为便于调查,建议用人单位在2日内电话或以书面形式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社局电话:5112082)报告内容:单位名称、伤亡职工姓名、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受伤部位及程度、救治医院、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二、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自事故发生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害职工或者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用人单位如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及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延长申请时限手续。

四、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一般提供身份证)。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等);申请人为工会组织的,应同时提交工会介绍信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核验原件,留复印件)

3.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证明。

4.工伤事故调查报告(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的调查人应签字)(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可不提供该项)。

5.证人证言(作为辅助材料,不提供不影响申请受理,提供有利于工伤事实确认和工伤认定)及证人身份证明(一般提供身份证)、联系方式。

6.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初诊病历、影像检查结论等相关证明。

7.代领工伤受理及决定委托书(职工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领)

(选择)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选择)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选择)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如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选择)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选择)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初诊、抢救证明。

(选择)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选择)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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