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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操作细则

发布时间: 2018-12-11 14:12 发布单位: 寿光市田柳镇植庭小学 浏览量: 304 【公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细则。

一、入学与学籍注册

1.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免试入学。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无故不按时入学的,由施教区内小学动员入学,必要时报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强制入学。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并经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批准。

随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到外地就读的学生,在外地注册学籍后,要在应就读学校备案;只在外地借读的学生,要在应就读学校注册学籍。

2.义务教育阶段政府所属的有关教育机构必须无条件接收没有丧失学习能力的特殊儿童入学,并建立随班就读学生档案。丧失或暂不具备学习能力的学生,需提交市级以上医院(含市级)出具的病情证明,由学校备案,建议到特殊学校就读。

3.城区学校要严格执行《寿光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的工作意见》,实行划片招生;各镇(街道)教办也要根据就近入学的原则,制定本单位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意见,落实好划片招生政策。

4.义务教育阶段,符合外来务工(进城经商)人员条件的子女,应按教育局划定范围安排其入学,并注册学籍。外来务工(进城经商)人员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有相对固定的住所,租赁住房期限达1年以上;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与就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达1年以上(提供营业执照或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和社保局盖章的《潍坊市劳动用工备案花名册》中姓名所在页的复印件);有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户口证。

以上材料证未办理的,可提供购房交费单据或购房合同;租房合同要有甲乙双方的签章,并有物业管理办公室或村委(社区)的证明;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无营业执照的需提供劳动部门统一的用工合同和个人工资证明。

5.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也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建或漏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籍档案。对符合条件并经市教育局批准入学的外来人员子女,其在评优、奖励、升学、困难学生救助等各方面与本市学生同等对待,不得收取省定收费项目以外的其它费用。

6.普通高中统招生实行划片招生。任何高中学校不得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凡未按规定私自跨考区招收的学生,一律在原录取学校注册学籍。高一新生入学持市教育局普通高中招生办公室统一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及录取学校的有关材料按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普通高中不得接收无寿光市初中学籍或未参加寿光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学生入学。

7.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严格控制班额。学校招生仅限于各学段的起始年级,其它年级未经教育局批准,不得接收借读生插班。各中小学要按市教育局的有关规定招生,不得跨区域招生。学校在接收正常的转学、复学后,小学班额要控制在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高中以50人为宜,最多不超过56人。

8.学校按照教育局的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教育局普教科审核、备案。新生注册学籍时,如发现有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或属违规招生的,不予注册;高中新生超出规定注册时限还未注册的,不再注册。

二、转学

9.学生转学应具备以下条件:学生全家户籍跨省、市、县迁移,或在本市内迁移;或者父母符合外来务工(进城经商)人员的条件(具体参见潍教字【2007】22号文件)。

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义务教育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10.转学时须提交以下材料:①户口本或公安部门签发的全家户籍迁移证明。流动人口需提交户口簿和流入地公安部门签发的暂住证。父母的房产证,或规范的租房合同,合同中必须载明租用期、租金等事项。由人事部门出具的父母调动工作证明,或父母在转入地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父母在转入地的正规用工合同,合同中必须载明用工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见证。加盖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公章的转学证明。

因户口迁移(空挂户口除外)需要转学的提供 ①②④项材料;因监护人工作地址就更需要转学的提供①②③④项材料。

11.办理转学手续的程序:学生或监护人持原就读学校出具的转学证,向接收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和必要证明材料。接收学校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转学证回执》,并从学籍管理平台提交转入申请,报市教育局主管科室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接收。原就读学校收到《转学证回执》后,再填写《转学证明》并从学籍管理平台提交转出申请,报市教育局主管科室审批同意并签章,学生或监护人携带《转学证明》到接收学校报到。接收学校接收学生学籍,为市外学生新编学籍号,安排学生就读。

三、借读

12.学校一般不得接收学生借读。如果符合省定借读条件,或特殊原因确需到其它学校借读的,须经市教育局审批同意。

借读手续为:监护人或学生向就读学校和拟借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学校开具同意借读证明,报市教育局普教科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借读。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借读学校负责做好借读生借读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学科学习目标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及成长档案记录),并适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

13.班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学校不得接纳借读生。

四、休学、复学与退学

14.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经县(市、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含县市区级医院),本人(或其监护人)写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经市教育局核准后,准予休学,休学时间从教育局批准之日算起。

15.休学时须提交的材料:监护人或学生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需要长期住院治疗或休息的证明。医院的病历、药费发票、住院费发票及其他病情报告单。

16.办理休学手续的程序:经学校审核以上材料齐全;学校在此基础上,出具《休学证明》等相关材料报市局审批。市局审核通过并在《休学证明》上签章;学校将休学的原因记入学籍卡,学生在休学期间,学籍予以保留。

17.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休学期满后,学生或监护人须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的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

18.初中、高中学生第三学年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19.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过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并将督促学生返校的相关材料副本存档。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学校可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0.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要进一步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制,确保每位适龄儿童少年读完九年义务教育,对少数辍学生要执行及时报告制度,及时做好工作动员学生返校,确保全市义务教育年巩固率不低于省教育厅的规定标准。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

21.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

22.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跳级或留级。

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

五、有关学籍管理的材料要求

23.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本省内转学,统一使用系统内转学回执和转学证,转学回执交转出学校,转学证留转入学校。

休(复)学使用系统内休(复)学审批表。

24.各学校要建立好外籍学生档案,要存放其户口簿复印件(第一页、个人单页和索引页),户籍章要清晰。

六、普通高中学生考籍管理仍执行寿教字[2010]118号文件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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