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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惩戒制度

发布时间: 2018-12-12 11:14 发布单位: 寿光一中 浏览量: 2630 【公开】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惩戒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和纪律观念,维护学校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广大学生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山东省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于学生违纪,要区分学生违纪的情节程度,对于一般违纪学生,要本着批评教育为主、惩罚处分为辅的原则;对于严重违纪学生,视其情节轻重,要给予相关处分。不管一般还是严重违纪,都要重视学校、家庭和社会惩戒教育的过程,通过重视惩戒教育的过程,达到教育学生改正错误的目的。

第三条  学生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学校要通知家长,并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处分程序给予适当处分。情节较重的可给予以下五级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反纪律行为和处分规定

第四条  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期限已过而不返校、又未提前申诉续假事由者,按旷课处理。学期累计旷课:

1.旷课1节,点名批评。

2.旷课2-8节,给予警告处分。

3.旷课9-16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旷课17-24节,给予记过处分。

5.旷课25-32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旷课33节课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学生擅自离校一周以上,学校无法与之联系者,学校可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学生考试作弊,扰乱考场秩序,除由教学处依据学校考试纪律有关规定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考试作弊(含协同作弊)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处分;

2.考试作弊两次以上或扰乱考场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窃取试题或利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条  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1.进出校门时,不佩戴胸卡,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2.校园内骑车(特殊路段除外)、不按规定停放自行车、电动车,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3.课堂违纪,不服从老师管理,致使老师无法上课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上课期间(含体育课、信息技术课、活动课)在校园内闲逛、宿舍内睡觉或到超市购物,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5.私自将校外人员约进或带进学校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从楼上往下扔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东西,危及人身和财物安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7.违犯学校宿舍楼、教室楼管理规定,哄闹、滋事,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8.就餐路上奔跑,餐厅内买饭不排队,就餐后不整理,或将餐具带出餐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9.不服从学校教师、管理人员管教,恶语顶撞,影响教学、作息或校园秩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威胁或殴打教职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或私人物品者,除赔偿外,视损失数额大小分别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或移动摄像设备、指示牌、应急灯等安全设施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违犯用水用电规则,造成损失的,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1. 打开水龙头严重浪费水又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私自拉电线、使用电器(电褥、吹风机、充电器、烧水电器等),除没收电器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引起火灾或发生伤害事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偷窃财物、勒索他人钱物,无论金额多少,一经发现,除追回赃物、赃款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行为越轨,有损校风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男女生接触过于亲密、谈情说爱,有悖中学生身份者,初次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在校内涂写、勾画淫秽语言、图像,或传阅、传播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学生染、烫发,剃光头,戴首饰,穿拖鞋或鞋托入校,男生留长发,光膀子,女生穿高跟鞋、超短裙、无袖上衣、露脐装,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学生进营业性舞厅、练歌房、游戏厅、网吧等娱乐场所者,初次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利用网络等媒体手段污蔑、诽谤、威胁、骚扰学校、老师、同学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翻墙、爬楼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7.故意撕毁布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撕毁本人布告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打架斗殴,不管责任大小,不管情节轻重,不管校内校外,一经查实,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及时报告老师和学校,认错态度较好者,可减轻处分。

第十二条   携带管制刀具、器械(包括枪支、匕首、长刀、弹簧刀、三节棍、臂力器等)、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品、易腐蚀品、毒品等)进入校园者,一经查实,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外出租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在校园内吸烟、喝酒、携带使用手机者(MP3 MP4 MP6等),初次给予记过处分,再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不服从安全保卫人员管理,强行外出者,初次给予记过处分;

谩骂、威胁安全保卫人员,再次强行外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动手殴打安全保卫人员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依据寿光一中学生日常行为积分评定办法,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1. 本学期内,凡积分下降到450分者给予批评教育,并电话通知家长。

2.积分下降到400分者给予警告处分,并通知家长到校面谈。

3.积分下降到350分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积分下降到300分者,给予记过处分。

5.积分下降到250分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积分下降到150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犯国家和地方法律、法令、法规或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被公安、司法部门批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学生处分报批程序

第十八条  学生处分报批程序

1.级部负责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弄清事实,填写《寿光一中违纪学生处罚报批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请分管校长同意后,在三天内将违纪学生的违纪过程、佐证材料、调查报告及初步处理意见报教育处。必要时教育处保卫科和级部共同调查。

2.对学生进行处分要召开学生处分听证会,听证会小组由学校代表、级部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导师等人组成,听取学生违纪情况介绍,填写《寿光一中违纪学生听证记录》。

3.情况查实后,由寿光一中学生违纪处罚认定小组根据本条例的相应条款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校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4.学生及家长或监护人对处分结果持有异议,可于处分下达两日内,向级部提出复议要求,由级部上报教育处,教育处召集寿光一中学生违纪处罚认定小组进行复议。

5.学生及家长或监护人对处分结果无异议后,学生及家长或监护人在《寿光一中违纪学生听证记录》签字,该记录一式三份,教育处、级部、家长各持一份。

6.教育处负责张贴通报或布告,将处分情况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第四章  处分的撤销与解除

第十九条  处分期限:警告为一个月、严重警告为二个月、记过为三个月、留校察看为六个月。

第二十条  处分期满,由本人填写《寿光一中撤销处分呈批表》。若在处分期间表现良好,可按程序给予撤销、甚至提前撤销处分;若表现不好,可延期撤销,延期时间不得超过相应处分的两倍时限;若延长时限到期仍表现不好,则给予更严厉处分。处分至毕业时仍未撤销则不予撤销处分。撤销处分需经班主任、级部主任、分管校长签字同意,由教育处将《撤销处分通知单》送达学生所在班级,并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一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限一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如不按期办理,学校将对其学籍予以注销。择校、借读生,因违纪被开除的,一律不予退费。

第五章  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分条件

第二十二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违纪后确有悔改之意,能主动诚实地承认错误并改正者。

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配合学校查处问题的。

第二十三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2.同时违反本制度两条以上错误者。

3.隐瞒严重错误情节者。

4.对反映问题的同学进行报复者(包括中伤谩骂和殴打)。

5.屡教不改者。

6.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撤销前又有其它违纪行为,可延长处分期或在原处分基础上加重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与本条例相近的条款给予适当处分。凡触犯国家法律的,要送交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依法惩办。

第二十五条  有意或无意伤害他人而受处分者,要负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和营养费。

第二十六条  受处分者处分期内不得评选任何先进。

第二十七条  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发生严重违纪行为的,开除学籍。

第二十八条  寿光一中学生违纪处罚认定小组由分管校长、教育处、级部主任、班主任、学校家长委员会代表和学生会主席团组成。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校长办公会、学生代表大会及家长委员会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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