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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潍教函〔2017〕15号)

发布时间: 2018-12-12 15:44 发布单位: 寿光一中 浏览量: 1513 【公开】

 潍教函〔2017〕15号

关于转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各开发区文教局(教管中心、教管办),有关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省教育厅组织修订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现将《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鲁教基发〔201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涉及到教育投入、招生录取、教学评价、学生管理等诸多方面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科学、规范的中小学学籍管理,不仅可以保证学生规范有序地正常流动,有效控制和防止学生流失,而且能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有效实施、教育教学评价体系的建立完善和贫困学生救助制度的全面落实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信息。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籍管理工作,认真学习《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有关要求,切实做好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全面落实工作要求

1.严格新生学籍注册。学籍的主要功能是记录,是学生入学的结果,不是入学的前提条件。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纸质学籍档案,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核实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要严格规范招生秩序,严禁争拉生源、超范围招生、超计划招生、不按规定时间招生等违规招生行为。任何学校不得违规抢注未报到学生的学籍,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限期改正、妥善处理。

2.规范学籍变动管理。要加强学籍变更程序管理,严格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的程序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信息变更等学籍异动事项,并做好相关手续的存档和记录。要建立信息核查工作机制,每学期至少核查一次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并及时进行信息勘误,确保学籍信息准确无误。除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外,学籍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学校在审核转学材料时,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尽量简化办理流程,不得设卡设限、附加转学条件;对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学校不得接收学生入学,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核准办理转学手续。严禁普通高中学校通过转学形式变相进行违规招生、抢拉生源。

3.优化学籍管理服务。2017年春季新学期开始,全市范围内的学籍业务,全部通过“潍坊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受理,建立学籍管理业务“家长申请、学校审核、教育部门核办”的三级联动网上办理体系。各学校要本着方便群众、提高效能的原则,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及时向社会公开办理流程、必备材料、办理地址等具体信息。

三、进一步完善保障机制,严格强化责任追究

1.加强学籍管理员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选定服务意识强、政策水平高的人员具体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并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性。要定期组织开展对各级学籍管理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办理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要充分考虑学籍管理员的相关待遇,合理核定工作量,切实提高工作积极性。

2.规范学籍信息的管理使用。从事学籍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学籍信息安全保密制度,严格管理学生学籍信息,切实尊重学生的隐私权。对于学生的家庭住址、就读学校、身份证号码以及父母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不得随意外传,不得擅自公开或用于不当用途。凡泄露学生信息的,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3.落实学籍管理工作责任。中小学学籍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学籍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根据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处理。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辖中小学的学籍管理工作指导,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切实建立规范有序的教育教学秩序。市教育局将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

规定的通知(鲁教基发〔2016〕3号)

潍坊市教育局          

2017年2月9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山东省教育厅文件

鲁教基发〔2016〕3号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

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文件,我厅组织修订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2016年11月16日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  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第六条  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

第八条  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九条  学校应当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纸质档案由学校管理

学校合并的,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教育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规定的学籍基础信息;

(二)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分修习情况、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学籍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转学

第十一条  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域内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转学按照年级对应原则。

“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六三学制”小学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六三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

第十三条  除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外,学籍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第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须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到转出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其中,高中学生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还需提交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或《成长记录》档案、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业成绩证明,由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并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按照外省学籍管理要求,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

初中、高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第十七条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条  普通高中学生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申请办理复学手续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的,应予退学。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督促学生返校。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按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高中学校一般不开除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准退学。

第二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及时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纸质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其学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解除刑事处罚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回学籍所在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六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接续原来的学籍信息,不另建新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注销其学籍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章  升级、留级与跳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留级。

第二十九条  “五四学制”小学毕业学生可升入“六三学制”小学的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六三学制”小学毕业学生可升入“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

第三十条  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的学生,由学生或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评估,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以在本学段内跳级。一般情况下,本学段内只允许跳级一次,每次只能跳一个年级。跳过年级视为完成相应年限的教育。学生跳级应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小学一年级不允许跳级。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颁发给义务教育毕业证书;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求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和体质测试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颁发给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修业期满但未达到普通高中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

普通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申请退学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义务教育证书和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学校统一发放。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制定。

毕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由毕业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对学生学籍信息严格管理,不得随意拷贝或向社会泄露。凡泄露学生信息的,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应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真实,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的,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港澳台学生和外籍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6年11月16日印发

校对:王澄清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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