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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龙镇实验小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 2020-12-29 14:00 发布单位: 寿光市化龙镇实验小学 浏览量: 218 【公开】

化龙镇实验小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学校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发生以下学生伤害事故需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学生伤害情形不严重但涉及学生面广并且可能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可能导致学生残疾,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

集体食物中毒,失火、垮塌造成学生伤害的;

校外人员进入学校寻衅滋事造成学生伤害的;

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学生死亡的。

发生伤害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组织人员采取措施救助受伤人员并上报教育局和相关部门,除了口头报告,还应在24小时内做出书面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其它应当报告事项。

学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学校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学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应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采取急救措施,防止伤情扩大,学校无法处置时,应当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并报告相关部门;

将学校人身伤害事故信息告知监护人,按有关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

保护事故现场,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  

(五)组成有学校负责人、法制副校长、安全辅导员、家长委员会代表参加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小组,初步确定学校负有赔偿责任的,学校可以与受害学生监护人协商解决事故的赔偿事宜,学校无责任的可按照自愿、可能、适当的原则资助医药费。

二、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师生安全、校舍安全、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体育设施安全、大型活动安全等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对于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有领导责任。

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副校长和分管具体工作的人员负直接责任。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应急组织相关人员应明确职责,在事故救援过程中由于职责不明确导致事故扩大,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责任。任课教师对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学校食堂管理员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负责,对于因工作失误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条款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记过、赔偿、不进职、不聘、开除、报上级批准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由相关执法部门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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