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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市东城新区实验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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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市东城新区实验小学办学章程

发布时间: 2020-01-09 08:14 发布单位: 寿光市东城新区实验小 浏览量: 1405 【公开】

办    学   章   程

经学校四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序   言

寿光市东城新区实验小学(下称学校),前身是由寒桥中心小学、韩中联小、营子小学、牟西小学四所学校合并而成。2013年5月18日举行了新区小学奠基仪式,历时一年的时间,2014年5月28日,寒桥小学先期整体搬入,6月1日举行了隆重的落成典礼。2014年暑假,营子小学、牟西小学、韩中小学并入,构建成了今天的东城新区实验小学,由党委政府斥资5000万元,占地39600平方米,建筑面积17104平方米,按36个教学班、省规一类标准设计,现有28个教学班,1156名学生,61名专任教师。学校布局合理,环境优美,教学设备先进,各种功能室齐全,每室都配有电子白板和数码监控,目前是寿光最好、潍坊一流的学校。让31个行政村、28000人民的子女享受到优质教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建立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教政法【2016】1号)和潍坊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中小学依法自主办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潍教字【2015】11号)、寿教字〔2015〕92号等文件精神,立足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寿光市东城新区实验小学

第三条  学校地址:寿光市文圣东街与羊田路交叉路口南1000米路西

学校性质:本校为寿光市洛城街道办事处开办的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寿光市教育局和洛城街道党委政府的双重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接受他们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学制:九年义务教育六年制小学全日制教育,按 36个教学班规模、省规一类标准设计。

第五条  学校办学宗旨:面向全体学生,面向全体教师,全面提高全体教师和学生的基本素养。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党支部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办学思想

办学理念:从生活开始,为生命奠基。

校    训:生活自主  生命自强

校    风:勤勉向上  人人有为

学    风:勤学 好问 合作 力行

教    风:求真 求活 求趣 求新

培养目标:积极的生活态度;全面的生活技能;良好的生活习惯;高雅的生活情趣。

办学定位:积极进行生活教育特色学校建设,创立学校特色品牌。

第八条  学校实行洛城街道教育管理办公室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image校徽、校标。校徽为圆形,由外圈中英文名和圈内图案组成。圈内中部图案整体造型是由“S”与“Y”的变形组成的寓意实验,代表舞动的人,学生在老师的教育下茁壮成长;上面的五彩色块寓意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给师生带来无尽的想象与成果。圈内底色图案是太阳和海洋的结合体,寓意老师犹如充满阳光一般的热情,运用传统经典文化熏陶学生,引领学生进入知识的海洋。校徽整体造型简洁、动感十足,充满朝气和活力,寓意深刻。

第二章 学校治理机构

第九条 学校逐步实行分权制治理机构。办学理事会、校务委员会、党支部、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共同组成学校治理机构,分别决策及审核相关事项。

第一节 理事会

第十条 学校坚持理事会参与拟定和修订学校章程、发展规划以及学校年度工作报告;对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以及涉及学生、家长、社区工作的重要事项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讨论审议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建下一届理事会;定期组织对校长及学校工作进行评议,根据需要参与校长的公开遴选、职级评定、绩效考核和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制定等工作;对学校内设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干部竞聘等工作的实施方案进行审议;对学校年度财务收支、下年度财务支出等情况进行审议;讨论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理事会的意见,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十一条 理事会实行定期会议制。学校理事会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定期会议,一般在第一学期始和第二学期结束时召开。遇有特殊情况,经理事会理事长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理事参加方可举行,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二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议题可以由理事长或学校校长提出,也可以由3位以上理事联名提出,提出的议题必须体现所代表方多数人的意见。提交定期会议审议的议题会前应由理事长审定。

理事会秘书长应当将审定的议题材料至少提前7天告知全体理事。各位理事在接到议题材料后,应充分征求所代表方的意见,在定期会议上充分表达多数人的意见。

第十三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由理事长或者受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主持,一般先由议题提出方作简要说明,在各位理事充分发表意见和对话协商的基础上,提出讨论意见,进行集体表决。

理事会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在表决未依程序改变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对理事会否决的事项,学校应当对其可行性重新进行论证;如确有必要实施的,学校应当对工作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再按规定程序提交理事会讨论、表决。

第十五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闭会期间,学校应加强与校外理事的联系,可以采取校外理事驻校办公、邀请校外理事参加活动等形式,为他们了解和参与学校工作提供方便。

第十六条 理事会工作受学校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少先队的监督。理事会开展工作所需办公场所以及合理的经费支出,由学校予以保障。

第二节 校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成员的构成主要由校长、副校长、教导主任、政教主任、总务主任及各级部主任组成。校务委员会审议的议题由校长提交校务委员会,对拟审议的议题应当将文稿提前印发到全体委员。

第十八条 校务委员会例会在主任委员或者受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下召开。一般先由议题提交人对议题作简要说明,然后委员展开讨论,在广泛听取意见后,由主持人集中各方面意见,经集体表决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举行,必要时可以邀请议题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校务委员会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方式。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出席会议的校务委员半数以上赞成,表决事项方为通过。校务委员有表决权,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讨论议题发生严重分歧时,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本着充分协商的原则,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安排讨论,必要时可以提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协调,校长具有最终决定权,责任由校长承担。

第三节 党支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寿光市东城新区实验小学党支部。党支部在洛城街道党委和寿光市教育局党委领导下,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学校工作的根本任务;坚持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放在教育工作的第一位。

第二十四条  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监督保证作用,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在学校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二十五条  领导和组织教职工的政治学习,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教育贯穿到学校教育和各科教学过程中去。努力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  领导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证职工的民主合法权益,保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工会、少先队工作的领导。审议工会及其少先队的工作计划、总结。支持工会、少先队根据自己的工作特点开展各项活动。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学校申报各级重点学科专业方案进行审议并提出指导意见评议或者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积极稳妥的推进各项科研活动;加强学术监督和学术道德建设,培育优良教风和学风,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及教师的职称评聘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人员的组成由校务委员会提名,提交教代会通过,达到80%以上赞成票方能通过。学术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为三年。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学术委员会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由学术委员会组长主持。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需通过投票方式作出决议时,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须经应到会委员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表决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个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委员本人应予以回避。

第五节 少先队

第三十二条  寿光市东城新区实验小学少年先锋队是东城新区实验小学全体学生意志的集中体现,可以代表寿光市东城新区实验小学全体同学的根本利益。设立大队辅导员负责少先队工作,接受寿光市东城新区实验小学政教处在日常工作上的指导。

第三十三条:少先队大队长、中队长等人员的组成由政教处负责人协调按程序进行选拔,经相关班主任同意,政教处审定。

第三十四条:少先队的工作职责:

(一)对学校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

(二)协助政教处维持学生的日常学习、生活等纪律。

(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健康向上,行动活泼的各种科技、公益、文体活动。开展勤工俭学活动。

(四)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全体同学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六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由正式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根据我校实际,一般全体教师全部参加表决)。工会做好筹备工作,由分管副校长全面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代会每学期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增加次数,具体召开时间由工会听取支部、行政意见后决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代会内容: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

(二)审议学校工作的重大问题(发展规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

(三)讨论通过教职工生活福利。

(四)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人选,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根据有关规定对校级干部提出奖惩建议。

第三十九条 对需要教代会代表表决的有关改革举措,生活福利等草案进行表决(按无记名表决方式,到会代表必须超过三分之二,赞成票必须超过到会代表的半数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教代会主席团由工会主席、支部书记、校长及教师代表组成,教师代表人数必须超过主席团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人数不得小于本单位总人数的60%,从各级部、各口按照一定比例由教师推选。

第七节 家长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家长委员会是学校的参谋、咨询机构,又是加强促进学校、家庭、社会联系,加强学校、家庭、社会间沟通的组织形式。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下设年级家长委员会和班级家长委员会,各分会由各年级、各班级组建,并报学校相关负责科室备案。校级家长委员会根据实际设立主任、副主任、委员等职,均由家长代表担任,其成员由各年级分会推荐组成。

第四十三条 家长委员会具体职责

(一)听取学校工作安排,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有计划地参与学校的重要活动,积极提供教育基地、社会实践基地等课外活动基地。

(三)参与学校管理,为改善办学条件,提出合理化建议,组织家长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

(四)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家长对学校教育的要求,社会对学校和老师的反映,协助调解学校、家长间存在的各种问题,负责向社会传递信息,促进社会逐步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气。

(五)协助学校召开家长会议或家长代表会议,研讨工作,交流经验,适时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四条 家长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每年制订好工作计划,做到各项工作和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安排四落实,学期总结。

(二)每学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一次,其余时间分小组不定期开展活动。

(三)非会议与集体活动时间,应积极与学校、班级加强个别联系,主动配合开展有关工作。

(四)加强家长委员会所在单位与社区联系,帮助和推动社区教育工作。

第三章 学校管理机制

第一节 校长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条  校长必须具备相应资格,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在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搞好学校工作,要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后勤财务等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第四十七条 校长工作职责:

(一)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领导部门的指示决定,结合本校实际,确定具体的培养目标和实施方案。

(二)建立适合本校情况的管理机构和指挥体系,有效物力、财力,有计划地安排教育、教学活动,积极协调各项工作,为教学服务,保证教育计划实施,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得到全面的发展。

(三)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深入实际,开展教学改革,领导教育实验,探索教育规律,推广先进经验。

(四)建立和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考绩考评,使各项常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培养和树立具有本校特色的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教师和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加强队伍建设。

(六)协调社会、家庭和学校的教育力量,协调学校和外部的关系,及时沟通社会信息,协调好学校各部门的关系。

(七)管好经费和财务开支,开展勤工俭学,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创收的补充经费的不足,改善教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八)制定学校的长期发展规划和短期管理目标,与教育主管机关签订议定书。

(九)定期向学校党支部汇报工作,接受监督,向教工大会汇报工作,听取审议。

第四十八条 校长的权力。校长作为学校的法人代表,在国家赋予学校的权限内,代表学校行使以下权力:

(一) 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教研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有决策权。如遇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校长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负责。

(二) 人事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从学校实际出发聘用、调整干部、教职工,安排干部和教职工的工作。校长有对副校长的提名权、对所有中层干部的聘任权,对所有教师的聘任权。

(三) 奖惩权。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对工作成绩优秀的干部和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和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 财经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发展学校各项事业。校长有对学校经费的合理使用权,有对绩效工资、班级管理团队费等的合理分配权。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节 学校各职能部门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教导处、政教处、办公室、总务处、少先队、安全科等职能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各方面的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通过明确分工,明确责任主体,既分工又合作,最大限度发挥每一位岗位领导的作用。

(一)办公室

根据校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安排,负责起草学校文件、通知、通告等材料;及时接收、送阅上级文件、通知、信函,发布学校通告、通知及文件;协助校长室做好学校接受上级部门的考核考评工作;督促信息员做好信息报道工作,并整理学校大事记,积累校史资料,按时完成档案整理工作;及时处理投诉信件,负责做好学校重大信息的上报工作;综合协调各部门工作,办理学校布置的其他工作,负责学校的接待和教师出勤统计、考核工作,做好教师办公室的卫生考核工作。组织教职工会议。

(二)教导处

组织管理学校教学工作的实施和检查指导及教育质量的分析评估工作,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并负责落实,指导年级组开展工作。深入课堂开展教育教学调研,负责做好年级组、师生的教育教学质量的评定、评估工作。

(三)政教处(兼少先队)

根据学校整体工作思路,制定并负责实施学校德育工作计划,结合学生实际,努力打造德育特色。加强对学生的道德思想、行为习惯教育,负责做好国旗下讲话、晨间讲话、三项竞赛检查评比、学生集会活动等组织工作,做好文明班级考核工作。

(四)总务处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做好校产设备、设施的增添、登记、保管、核查,维护、维修工作,合理提出校舍、设备更新综合利用护计划。及时制定大宗物品采购计划,实施阳光工程,依据“物尽其用,物有所用”的原则,做好教育教学物资的公开招标、分散采购工作,为教育教学提供后勤保障。

加强对水、电、办公用品支出的管理,经常开展对学生节约资源的教育,协助政教处做好班级考核工作。

(五)安全保卫科(兼工会)

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法对全校进行防火、防毒、 防破坏 、防自然灾害事故的安全检查。确保学校教学等工作的开展及广大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以潍坊市教育局及寿光市教育局关于教育教学的指导意见为依据,积极探寻适合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着力于学生的全面发展,本着一切为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原则。

学生层面:让大部分学生乐学、会学、善学,掌握学习规律,彻底摆脱学生课业负担带来的厌学消极情绪,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让潜能生每天看到希望,让优秀生更加优异、突出。

教师层面:让大部分教师乐教、会教、善教,养成反思的良好习惯,积极挖掘小课题,顺利完成由教书匠向学者型教师的转型,达到人人有特色,人人有思想。

第五十二条 教育教学质量在确保街道前两名的前提下,实现持续攀升。不仅要关注学科质量,更要关注体卫艺方面的各项活动,力求双赢。

第五十三条 各学科教研组长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学科特色,以内涵发展为目的,制定本学科课程计划,优化课程结构,设计适合学生发展的课程体系,增强本学科课程的适应性和创造性。各级部主任要定期对学科计划进行督导评估,及时矫正计划中的疏漏。业务校长(教导主任)定期召开教研组长会议和学生科代表会议,聆听不同的声音,力求各种计划科学、规范,真正服务于教学。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五十四条 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学校教职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全面落实教职工聘任制。以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以实行聘任制和岗位管理为重点,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优化学校人员结构,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符合我校特点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建立班级团队管理奖励及奖励性绩效工资机制。坚持按劳分配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对班级管理团队工作业绩进行考核,适当拉开分配距离,向班级管理突出的教师倾斜,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分配原则。统筹兼顾学校内部各类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关系,科学安排,构建符合我校实际的分配激励机制。

第五十七条  教职工应遵守学校规定的学习、考勤、卫生等制度,履行教职员工对学校应尽义务。

第五十八条  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申诉权,对学校实行民主监督。学校成立校内申诉机构(由校长室负总责,各职能科室根据职责分工及对申诉事项进行接诉、反馈处理),负责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校内申诉由学校党支部、工会、少先队联合设立的调解小组进行调处。教职工对校内申诉处理意见不服,可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提出申诉。

第六章  学生管理与评价

第五十九条  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都应就近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六十条  学校采取班级授课制。班额应控制在四十五人以内。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休学、转学、借读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休学必须具备休学原因及相关材料,注明休学起止时间。转进、转出学生,必须有转学证明。借读学生必须写明借读原因及借读时间。学校必须对学生休学、转学、借读学生的有关情况作好记载,有关材料要分类入档,妥善保存。

第六十二条  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偏概全,只重智育,忽视德育、体育、美育、心理等方面的全面评价。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全面评价体系,做到既全面,又能突出体现学生的个性素质,每学期末颁发小学生素质综合发展报告册。

第六十三条  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优秀的,进行表彰奖励。对不良行为的学生,应建立谈心、家访、帮助制度。

第六十四条  学校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学生流失。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上级管理部门报账。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在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学校教务、总务教师代表研究、确定预算建议草案,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用款计划。 

第六十七条 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规定收费,公开收费项目、范围、标准。建立健全收费内部管理制度。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自定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八章  校舍、设备、经费

第六十九条  学校是国家的公立学校,学校的校舍、设备、经费按照国家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管理。

第七十条  学校的校园环境也是育人的组成部分。校园环境做到合理布局,精心布置,不断地绿化、净化、美化,营造浓郁的育人氛围。

第七十一条  建立健全各种教育设施、设备的登记,管理和使用制度。每学期普查一次,对遗失、损坏和正常报废的查明原因,及时赔偿、维修、添置和注销。

第七十二条  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收费,严禁乱收费。学校的教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确保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行空调降温、取暖,各班主任负责取暖、降温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并对各楼层用水设施进行卫生整理、日常维护。

第九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提出明确具体的卫生健康要求,为学生建立健康卡,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检,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第七十五条  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建立个人卫生检查制度,广泛开展体育活动,宣传卫生常识,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七十六条  抓好安全教育和学校的安全工作。学校的安全工作落实岗位责任制,逐级签定安全责任书,定期检查,及时排除水、火、电、交通、食品等方面的隐患,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防止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教给学生安全常识,进行安全演练,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初步的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情况的应对技能。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部分内容修订后经2017年8月29日经学校第四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各部门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制度及方案。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寿光市东城新区实验小学校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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