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为学生学习提供一个稳定的环境,充分体现学校对家庭经济困年学生的人文关怀,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应助尽助原则
1、既扶贫又扶志,做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资助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贫困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的经济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2、资助向品学兼优的特贫困学生倾斜。
3、鼓励贫困学生自强自立,通过刻苦学习,诚实劳动,解决生活困难。
4、班主任和学校心理辅导教师要根据学生的表现,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法律、社会公德和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好学。
2、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未入学、辍学或即将辍学、难以完成学业的学生。
3、下列情况,品学兼优的学生优先资助:
(1)烈士子女、残疾家庭学生。
(2)父母双亡或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3)低保或特困家庭子女。
(4)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等。
(5)其他家庭特别困难,尚未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直系子女。
三、资助申报审批程序
1、坚持贫困生每年核定一次和适时调整相结合的原则。申请资助的学生一般于学年开学初,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向学校提交由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2、学校评审小组对申请资助学生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按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排序,提出贫困生资助名单和资助形式,在学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后,学校将资助名单,公示情况上报上级资助小组审核确定。
3、学校通知受助学生填写《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领取表》,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和班主任签字确认后,在校务公开栏内对申请资助的学生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资助学生的奖惩
1、受资助特贫困学生获学校奖励,可在下一学年优先提供资助,学校可根据情况适当提高资助金额等级,优先推荐参加各评优评先的评比。
2、受学校资助的特贫困学生,要勤俭节约,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学习,对表现不良者将适当给予降低资助等级。
3、受学校资助的特贫困学生,如发现因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学生,学校一经查实,将追回资助款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在资助期间,特贫困学生有铺张浪费现象以及违法、违纪行为立即中断或终止资助。
五、资助资金实行单设科目、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资助资金全部以现金发给贫困学生本人。
六、受资助学生名单、资助项目和金额应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公布,建立档案,并报上级部门备案。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助资金用于最急需的贫困生。对于出现问题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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