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校务公开工作,完善教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机制,建立校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公开的真实性、实效性,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校务公开责任是指学校校长和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校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二、校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批评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三、责任追究的内容
1、对上级关于校务公开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组织实施,不落实的;拒绝、阻挠校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2、没有实行校务公开或对校务公开工作敷衍塞责,实际工作未开展或公开内容不落实、搞虚假公开的;
3、对校务公开流于形式,校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应及时公开而未及时公开或没有严格按程序进行公开的;
4、应通过教职工大会公开并提交教代会审议、讨论、通过的重大事项,而未提交的;
5、违反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而导致矛盾激化,影响教职工队伍稳定;应公开的重大问题和教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公开,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6、不履行服务承诺,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及违反校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问题。
三、责任的区分
1、未经校长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校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校长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校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校长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校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四、责任的追究方式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或处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7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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