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教育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中小学教职工
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管理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区)教育学区、市属各学校:
根据中共寿光市委《寿光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寿发【2017】17号)和《寿光市教育系统教职工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寿教字【2018】89号)文件(8月24日教育局办公平台已下发)精神,为进一步推进诚信社会建设,积极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育人环境和舆论氛围,经研究,现就我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近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教育学区和市属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教师诚信建设工作。按照寿教字【2018】89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安排专人负责,认真扎实做好本学期教职工信用体系建设评价工作,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每名在职在岗教职工做出信用等级评价,评价时严格依据《寿光市教育系统教职工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见附件1),填写好《寿光市教职工信用等级评价汇总表》(见附件2),于2019年1月18日前将附件2的电子稿发送到教育局信访科邮箱jyj5262011@126.com(镇街以教育学区为单位、市属学校以校为单位报送)。
二、《寿光市教育系统教职工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寿教字【2018】89号)文件规定:本评价办法适用于寿光市教育系统获得教师资格证的在编在职教师(含总量控制人员)的信用管理。教师守信行为有16大项,守信行为是指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自觉履行诚实守信的行为,涉及教师职业道德、荣誉记录、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五个方面;教师失信行为共有29项,失信行为是指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失信行为,涉及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校内外有偿补课、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和报刊、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等29种不良行为表现。
教育征信体系信用信息级别评价采用千分制,实行动态评价。(一)A+级为诚信模范级别,分值在1000 分以上;(二)A 级为诚信级别,分值在960—1000 分;(三)B 级为较诚信级别,分值在850—959 分;(四)C 级为诚信警示级别,分值在600—849 分;(五)D 级为不诚信级别,分值在599 分以下。
各学校以个人信用等级为依据,对A级以上(含 A级,下同)的,在干部选拔使用、评先选优、职称评定等方面优先考虑;对B级以下的,视失信具体情节,在相关方面做出惩戒和制约。对个人信用等级A+级的,根据守信具体情节,在符合法定条件下,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一)在干部推荐考察中重点关注,在提拔使用上优先考虑。(二)在各级组织的专业培训、学习深造等工作中,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优先安排。(三)在各级各类评先选优中,优先予以推荐。对典型示范作用明显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宣传表彰。(四)在推荐各级“两代表一委员”提名人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五)优先推荐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进行整改,并将依法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一)干部调整使用中,不得作为提拔重用对象。(二)不得确定为党员发展对象。(三)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取消年度各类评先选优资格。(四)在各级组织的专业培训、学习深造等工作中,不予推荐。(五)提名推荐各级“两代表一委员”候选人时,不予考虑。(六)在单位一般不得分管或从事掌管人、财、物等重要岗位的工作。(七)根据个人失信情节,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按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对个人信用等级为C、D级的,除实施本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外,还应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调离原岗位,或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等惩戒措施。
三、加强对教育系统教职工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性评价和考核工作。市教育局将中小学教职工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管理评价情况,纳入今年的综合督导评估,在年终综合督导评估时安排专人对此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结果按一定分值记入督导评估总成绩。
附件1:《寿光市教育系统教职工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附件2:《寿光市教职工信用等级评价汇总表》
寿光市教育局
2018年11月26日
附件1:
寿光市教育系统教职工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评价类别 | 评价标准 | 加减分 | 得分 | |
减分信息 | 职业道德 |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 -30 | |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 | -20 | |||
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 | -20 | |||
在资格认定、职务评审或者办理其他事项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故意隐瞒个人真实情况的行为 | -20 | |||
为他人做假证明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 -20 | |||
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 -20 | |||
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学校及其他人声誉的行为 | -20 | |||
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 视情节严重-20至50 | |||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调整的记录 | -10 | |||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记录 | -20 | |||
擅自脱岗、离岗、串岗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记录 | -10 | |||
考前泄漏试题或阅卷登分私自改分的或考试中私换学生替考、帮助学生作弊的记录 | -20 | |||
迟到早退月度超过2次或全年累计超过6次的记录 | -10 | |||
上班时间上网聊天、购物、打牌、下棋、打麻将、炒股、玩电脑游戏等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的记录 | -10 | |||
违反禁酒令、公车私用及其它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记录 | -20 | |||
在各种评议、评优活动中行贿、索贿、拉选票的记录 | -20 | |||
将学校公有资产据为己有或因缺岗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 | 视情节轻重-20至50 | |||
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记录 | 降为B 级 | |||
社会公德 | 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声誉的行为 | -20 | ||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的记录 | -20 | |||
组织、参加非法组织或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记录 | -20 | |||
压制批评,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他人的记录 | -20 | |||
参与或者支持色情、赌博、迷信等活动的视情节严重 | -20至50 | |||
借贷、赊购不能按期偿还被法院强制执行等失信行为的记录 | -20 | |||
规范教学行为 | 体罚学生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 -20 | ||
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 降为B级及以下等级 | |||
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 -20 | |||
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 -30 | |||
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 -20 | |||
其他 | 受到市级部门及以上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效能告诫,或采取停止执行职务、待岗学习、作出检查、禁闭等措施的 | 降为B级 | ||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工作纪律的失信行为 | -10至50 | |||
加分信息 | 社会公德 | 年度内有5次以上参加志愿者服务、 义工等活动的 | +10 | |
参与扶贫济困、捐资助学等社会公益公德事业的 | +5至50 | |||
有重大立功表现、见义勇为等的 | +20 | |||
年度内在好人好事、拾金不昧、救死扶伤、助人为乐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 | +10至20分 | |||
有骨髓捐献等的记录 | +50 | |||
积极参加县市级以上组织的群众文体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前三名)的记录 | +10至20 | |||
在抢险救灾中,奋力排除险情,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记录 | +10至50 | |||
被树立诚信典型、获得“四德”建设方面荣誉称号的 | 校级、局级、市级分别+5、+10、+20 | |||
家庭美德 | 长期坚持帮助无血缘亲缘关系的老幼病弱、鳏寡孤独以及其他困难群众的 | +20 | ||
模范践行家庭美德,长期悉心照料体弱病残的老人的 | +10 | |||
业务奖励 | 获得县市级奖项的 | +20 | ||
获得地市级奖项的 | +50 | |||
获得省级奖项的 | +70 | |||
获得国家级奖项的 | +100 | |||
综合奖励 | 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 +10 | ||
获得校级荣誉称号的 | +10 | |||
获得县市级荣誉称号的 | +20 | |||
获得地市级荣誉称号的 | +30 | |||
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 | +40 | |||
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 | +50 | |||
其他应当予以奖励的,视情节加分 | ||||
备注: 1、凡信用级别降为B级及以下级别的,在不良行为未改正或处于持续状态的,信用加分信息只作为记录,不能改变信用等级; 2、同一事项产生两项及以上不同信息项的,均按最高加(减)分项计分,不重复累计。 |
附件2:《寿光市教育系统教职工信用等级评价汇总表》
寿光市教育系统教职工信用等级评价汇总表
单位: (公章)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政治面貌 | 加减分纪实 | 总得分 | 信用等级 |
1 | |||||||
2 |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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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各单位可以根据学校教职员工数量自行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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