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凤华初级中学章程
寿光市凤华初级中学建于2015年,2016年8月开学,隶属于寿光世纪教育集团,属于民办公助性质,按照民办教育办学体制运转。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名称:寿光市凤华初级中学 学校地址:寿光市东升路以东圣阳路以南。
第三条 寿光市凤华初级中学属于民办公益性教育机构。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寿光世纪教育集团。
第四条 学校实行小班化、寄宿制管理,办学目标是创办学生喜欢、家长满意、社会赞誉的基础教育品牌学校。
第五条 学校核心价值体系:
办学理念:每一个人都很重要
校训:每天进步一点点
校风:责任 合作 创造
教风: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名学生
学风:学习从“问”开始
文化追求:博爱和宽容 个性和多元 坚韧和执着
校徽:
校歌:《世纪学校我心中的太阳》
建校纪念日:每年9月7日
第二章 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
第六条 学校实行扁平化、分权式、均衡型的管理机制。办学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校务委员会为执行机构,监事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安全委员会等共同参与民主监督管理。
第七条 学校隶属于寿光世纪教育集团,总校长为集团法人代表,分校校长为二级法人并主持学校工作。学校设置教育教学办公室协调学校的招生、教育教学管理、课程建设、国际合作、安全和后勤保障工作。
第八条 办学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理事由投资方或其代表、教职工代表、家长等组成,通过投资方、教代会、家委会等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由3人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九条 学校校务委员会对集团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和实施措施;
(四)拟订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各年级、学科组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十条 学校各治理主体共同组成学校权力机构。
(一)校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家长代表和教育专家等人员组成校委会。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主持,负责领导学校课程建设和教育教学工作,落实学校发展规划。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关系到学校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包括战略规划、人事聘任方案、工资分配制度,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完善由教代会讨论审定集团重大方针政策的民主决策机制。
(三)家长委员会。负责沟通家校教育、学校管理方面的相关事项,对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相应管理制度提出修改意见,负责协调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对家校教育、社区教育工作的支持和监督。
(四)学术委员会。负责教师职称初评,特级教师、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的推荐工作。组成人员必须具有高级职称或省级以上荣誉,并吸收特别优秀的骨干教育,由校务委员会审定通过。
(五)学校党支部要保障国家教育方针在学校贯彻落实,保证正确的办学方向,加强党组织建设,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对党务、校务等工作进行公开,确保党务、校务工作接受家长、教职工、社会各界代表的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六)少先队系学生民主自治组织,是学校与学生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对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如有关学生的规章制度、奖惩办法、校服选用、食堂管理等,学校应通过少先队广泛征求学生意见。
(七)建立安全委员会,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和安全制度,做好安全预案的制定和审定;对师生、员工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开发安全校本课程,实施安全校本课程,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定期对校园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排除;及时应对和处理安全公关危机,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
第十一条 完善监管机制
(一)完善学校的考核评价机制。健全完善教职工认可度、学生和家长满意度评议制度,促进提升学校办学的群众满意度。
(二)建立向家长和社会公开报告工作情况制度。学校每学期结束前,通过多种方式向全体学生家长或家长代表介绍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家长的评议监督。校长的学年度工作报告通过学校网站、官方微信、校报校刊、家长公开信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对家长和社会其他利益相关者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要建立台帐,逐一研究,积极吸纳,不断提升学校管理水平。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校长依据理事会的规划和决议对全校教育、教学、科研进行日常管理,计划、安排、指导年级组、班主任、教研组工作。坚持以教育教学工作为中心,加强教育管理和教学工作常规管理,组织开展课堂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教育教学处在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的前提下,加大国家课程、地方课程的二次开发力度,开发和实施校本课程,使学校课程体系更加适应学生个性发展的选择需要。
第十四条 扩大教师教学自主权。成立学术委员会等相对独立的学术评价组织;建立公平、公正的学术评价标准和程序,保障教师的研究、学习和学术自由。
第十五条 学校的教育教学处负责与集团课程中心、教师发展部等处室,以协商、协调、合作的方式共同开展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在集团统一标准下,设立相关机构及聘任中层干部,新任干部由校长提名,由集团党委和人事部门组织考察,民意测评满意度超过80%,校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方可聘任。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内自主确定岗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实现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具体方案经全体教职工讨论并经教代会通过后实施,按照以上制度进行定岗、定责、定薪,做到多劳多得、优质高酬,激发全体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重能力、重实绩,以绩效考核为核心的用人机制和绩效工资制,坚持按劳分配、按岗取酬、绩优酬高、薪随岗变的分配原则,增强教职工的竞争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九条 教师应参加培训,应具备较好的师德修养,自觉做到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等,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宴请、礼品或礼金,不参与黄赌毒、法轮功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分,如有异议,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同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学校对优秀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按《学生弹性惩戒管理办法》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校办学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集团审查同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同时报集团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校务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校务会决定。
201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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