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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危险化学药品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7-11-14 09:45 发布单位: 寿光市营里镇第一初级 浏览量: 464 【公开】

学校危险化学药品管理规定

1.危险化学药品指:剧毒性药品(氰化物、砷化物、汞化物、铅化物、可溶性钡的化合物、黄磷、汞、生物碱等);易燃易爆物品(点火绳、黑火药、三硝基甲苯等);遇水自燃物品(金属钾、金属钠、金属锂、金属钙、碳化钙等);易燃液体(汽油、酒精、乙醚、丙酮、煤油、硝基苯、苯、甲苯、二甲苯丁醇、松节油、甘油等);易燃固体(红〈赤〉磷、黄〈白〉磷、硝化纤维、二硝基甲苯、硫磺、镁粉等);氧化性试剂(氯酸钾、高锰酸钾、过氧化物、硝酸盐、重铬酸钾等);压缩、液化气体(氧气、氯气、氢气、煤气、乙炔、液氨、甲烷等);腐蚀性药品(强酸、强碱、液溴、苯酚、氢氟酸、甲酸、甲醛、乙酸、乙酸铅等);放射性物品(铀、钍、钴、氢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等)。

2.对于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与保管,应严格遵照《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发[198714号文件规定,学校严格按需要拟定购置计划,持证到合法部门统一采购,集中管理,严格使用制度。

3.搬运危险品要做到小心谨慎,严防振动、撞击、摩擦和倾倒。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品,严禁同车运输。严禁携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4.危险化学药品必须按有毒有害药品、腐蚀性药品和易燃易爆药品分类保管和使用,严禁混合存放。剧毒、放射性药品按规定设专柜(一般是铁皮柜)分类存放,并与酸类物质隔离,严格实行双人双锁制度。

5.严格执行任课教师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报批制度。申报使用危险化学药品,必须详细注明药品种类、用途、用量、使用时间、使用人等,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教务主任签字后,由平行班级的两个教师共同领取。出库、归还时要精确称量,按程序严格办理出入库手续。

6.使用危险药品人员必须严格操作程序,严防中毒,严禁将危险药品带出室外。使用完的危险药品空容器、变质料、废弃溶液、残渣必须妥善处理,未经处理,严禁乱倒。

7.使用危险药品的单位负责人,要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学生使用危险药品,教师要详细指导监督,讲授安全使用方法,并制定安全预案。

8.危险物品仓库周围10内不准建厂生产,不准使用电焊、明火。要配备必需的防火、防爆、防雷、防泄漏器材,加强防盗措施。

9.学校应成立专门安全检查小组,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核对化学药品账物及安全措施等情况,特别是对危险化学药品要逐一清点,对剧毒化学药品要定期称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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