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王城卧铺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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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王城卧铺小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发布时间:2017-11-20 19:17 栏目:政务校务公开 发布单位:寿光市双王城卧铺小学 点击量:327 【公开】

双王城卧铺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为加强教职工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确保规范有序的教学秩序,根据寿教字[2005]6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请假制度。

一、关于请假:

1、请假凭证:教职工离开工作岗位必须请假,请假须递交以下证明

事假凭请假条办理,写明请假事由;病假凭镇级及以上医院病历、检验报告、药费单据等相关证明办理,请假不超过一天的可凭请假条办理;因公出发凭活动通知办理;进修学习凭入学通知办理。

2、批准权限:教职工请假按时限到以下部门办理

请假一天以内到学校校长室办理;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各校长审批,到教办备案;请假三天以上由校长审批,到教办签字,然后回学校办理。

3、婚、丧、产假规定:婚、丧、产假按市教育局有关政策办理。婚假为7天,丧假3天,产假56天。国家正式职工晚婚晚育且在一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再延长一个月。

4、请假期间相关工作安排:

请假3天以内,任课及班主任等其它事务工作由请假老师自己调剂,报学校教导处备案;超过3天的,由教导处安排。杜绝空堂。

5、教职工未按本制度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准假而擅自不到岗的均以旷工论处。

二、关于消假、补假及续假:

1、教职工假满后,应按审批权限按时消假,以便安排工作;

2、教职工若有特殊原因不能直接按权限办理请假手续的,可以先电话请假,在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3、教职工在假满后连续请假的,需按第一条中的请假办法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续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三、关于请假的工资扣除、考核规定:

1、教职工每学期累计请假不超过5天不扣发工资、奖金和福利。

2、教职工每学期请假累计满5天(零星假7节按1天计算)后,从第6天开始每天扣发工资20元,用于其所任工作的另行安排费用。国家规定的婚、丧、产假,公派的进修学习、个人学历进修等假期不计算在内。病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3、严惩旷工、迟到、早退等行为。旷工按请假的4倍计算时间,迟到、早退按收尾法以节计。

4、所有的连续请假计算天数时含节假日。满30天按月计算,连续请假满或超过一个月及以上,每月扣发工资750元。

5、公派的学习、培训无故旷工、迟到、早退每天扣80元。

6、旷工、因公外出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除按相关规定扣除工资外,考核定为不称职。

7、病假,不及时提供镇级及以上医院病历、检验报告、药费单据或弄虚作假的,视为旷工,考核定为不称职。

备注:1、本制度解释权在校长室。

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双王城卧铺小学

                                       二0一七年十月九日

 

附:国发〔198152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分类细目】福利待遇

【时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1981.04.06

【实施日期】1981.04.06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号】国发〔198152

【主词】

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现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

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资。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七、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八、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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