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激励广大教师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增强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工作的导向性、公正性、客观性、科学性,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潍坊市教育局关于严禁在职教师从事非法经济活动的通知》、《潍坊市中小学教师“十不”行为规范》等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局制定的《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实施办法》,参考本校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全校所有在编在职任课教师。
二、考核内容与办法
(一)考核内容:
考核教师职业道德以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重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为主要依据。包括:政治表现和师德素养、师德日常考核、出勤、责任心与教学常规落实情况、奖励等。
(二)考核办法:
考核的基本方法是: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测评相结合。
1、家长评议(10分):任课教师由家长评议得分。
学期结束时每个班级下发20份家长调查问卷,问卷内容参考教师职业道德相关内容制定。每项设置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项。由家长评价每位任课教师。采取减分制,每出现一个基本满意减0.2分,出现一个不满意减0.5分,扣完为止。根据满意票情况进行量化积分。
2、学生评议(10分)学期结束,三至五年级每个班级下发20份学生调查问卷,问卷内容参考教师职业道德相关内容制定。每项设置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项。由学生评价每位任课教师。采取减分制,每出现一个基本满意减0.2分,出现一个不满意减0.5分。根据满意票情况进行量化积分。一二年级因学生判断力差,此项不做统计。
3、民主评议(10分):组织全体教职工进行评议,根据得票情况计算分数。无违规违纪或重大过失的,分数范围一般控制在20、18、16分范围内。
4、教师出勤(100分):根据教师的考勤情况计分。每节减0.1分,减完20分止。
5、考核小组评议(10分):学校班子成员组按照师德标准,实事求是地进行评议打分。分数范围一般控制在20、18、16分范围内。
以上教师师德考核细则,经教代会通过后,强化落实。若有修改须经教代会通过。
三、考核等次的确定
师德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指标的分配依据本学期学校的办学满意度结果进行。办学满意度达85%以上,师德优秀指标数按教师数的30%分配;办学满意度每提高1个百分点,师德优秀率提高2个百分点。
在被考核学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罚,主要有批评教育、正面约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道歉、师德考核“一票否决”、撤销荣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解除合同、党政处分、开除公职、刑事追究等形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师德考核“一票否决”等处分。
1、不认真上课、备课、批改作业的。
2、上课使用通讯工具的。
3、工作期间上网游戏、聊天、网上购物的。
4、迟到、早退、随便出入校园的。
5、在学生面前吸烟的。
6、着装不雅、佩戴饰物不符合教师身份的。
7、随意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的。
(二)有下列情形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正面约谈、通报批评、师德考核不合格等处分。对严重影响教学秩序,造成人身和精神伤害的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的。
2、不讲团结,打架滋事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经发现并查实,第一次责令写出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师德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第二次在上述处罚的基础上,师德考核不合格。
1、直接向学生推销学习用品和资料的。
2、诱导学生到指定商店购买学习用品和资料的。
3、接受家长宴请和馈赠的。
4、让学生家长无偿提供服务的。
5、向学生和家长索要财物的。
6、不按时上课和酒后上课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经发现并查实,给予通报批评、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处罚。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对上述责任人中业已取得的各级优秀教师、模范教师等各项荣誉称号,建议其授予单位予以撤销。同时,对上述情况中的在职教师,在职称评聘、评先选优中实行“一票否决”,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调离教学岗位,并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解聘。凡学校对下列行为管理不力,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学校和学校主要负责人当年评优选先的资格,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在家庭或租赁、借用房屋,开办以赢利为目的“小饭桌”、辅导班的。
2、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兼课的。
3、从事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的。
4、违规从事第二职业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经发现并查实,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学生伤亡的,按规定交由相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追究刑事责任等处分。
1、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2、讽刺挖苦、侮辱歧视学生造成不良后果的。
3、不接受家长的正确意见、建议进而报复家长和学生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经查实,除没收违规所得外,视情节责令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写出检查、通报批评、师德考核不合格、取消当年度的评优选先资格。情节严重的交相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学校和教师巧立名目乱收费的。
2、学校和教师搭车收费的。
3、学校和教师在经济活动中收取商家“好处费”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单位可以直接解除与当事人的聘用合同。
1、对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对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定,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学校和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以上刑罚处罚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在聘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工作要求,又不接受其他岗位工作安排的。
(八)对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国家法律法规言行的教师,视情况给予批评、约谈等教育形式,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党纪、政纪等处分。
(九)对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经人民法院判处实刑的,给予开除公职的处分。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结果是教师年度考核、晋级、职评、聘用和兑现奖惩的重要依据。
1、考核结果纳入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师德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师德考核不优秀,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当年不能聘用。
2、考核结果纳入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时,折算成占教师考核分数50分。
3、推荐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表彰人选和“十佳青年教师”、“十佳师德标兵”、“十佳班主任”候选人,其近两年师德考核至少有一年为优秀。
4、教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本学年度的师德考核必须是合格以上;申报副教授、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本师德考核必须是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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