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制度
为全面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助学、育人工作,促进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到“应助尽助”, 充分利用政府阳光助学金,积极创造条件引进社会奖学金,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健康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资助原则和方式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关系到学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基本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将国家各项惠民政策落实到位,创造条件,帮困育人,切实解决学生学习、生活上的困难,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资助原则
(一)扶贫又扶志,做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二)应助尽助,适当向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倾斜;
(三)通过校会、班会、家访等形式,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增强自立能力;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对特困家庭学生快速直接救助。
(五)注意保护好学生个人隐私,为学生消除自卑心理。
第三条 资助方式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助学卷、特困生救助金、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社会各界捐助、结对帮扶、孤残低保家庭免学费等。
二、资助标准、对象、评审程序
第四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一)申报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具有正式注册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在校生。
(二)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平均1500元。具体分三档,一档1000元,二档1500元,三档2000元。
(三)资助比例:普通高中在校生的10%。
(四)评审程序:本人申请→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班级认定→学校审核→校内公示→个人开立信用社帐号→上报市教育局审核审批→发放资金。
第五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申报条件:依据相关文件要求,全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在校生。
(二)资金来源:政府助学卷、教育系统、学校“爱心基金”及社会各界捐款。
(三)评审程序:学生申报→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班级认定→学校初审→校内公示→上报市教育局审核审批→发放资金。
第六条 孤残低保家庭学生
(一)申报条件:依据相关文件要求,符合全市低保要求的在校生。
(二)资金来源:市财政低保家庭补助资金、政府助学卷等。
(三)评审程序:学生申报→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班级认定→学校初审→校内公示→上报市教育局审核审批→发放资金。
第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一)、贷款条件:
1、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2、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高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3、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寿光市;
4、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贷款办理时间:每年5月份学校组织报名,填写申请表,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暑假,学生与共同借款人持有关证件及申请表等材料到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助学贷款。
(四)贷款发放使用:经国家开发银行审批同意后,统一发放贷款资金。贷款资金首先用于学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剩余部分可用于生活补助。
第八条 其他资助
(一)学校要对品学兼优和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实行校内奖、助学金政策;对孤儿及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减免学费,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顺利完成学业。
(二)发动女教师争做孤儿学生“教师妈妈”,开展“助学政策助我成长”征文活动,建立学生诚信机制,引导学生以积极、自主的态度对待生活、学习,努力形成扶贫与扶志、资助与育人结合的资助模式。
(三)通过校会、班会、家访,结对帮扶等形式,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增强自立能力。
(四)争取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各界爱心人士支持,广泛募集资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各级部要制定相应的资助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各项资助政策,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学生资助工作。学校将学生资助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级部绩效考核。
第十条 严肃纪律,坚决纠正和查处学生资助工作中的违纪问题。各类救助资金的评审、发放实行阳光操作,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校设立举报投诉电话(0536-5222378,0536-5265702),受理师生和群众举报、投诉。
第十一条 对下列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级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降低补助和发放标准,应公开事项未公开,搞暗箱操作的;
(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认真落实学生资助工作政策措施,搞变通、打折扣的;
(三)工作不负责,推诿扯皮、玩忽职守,造成学生因经济困难而缀学,严重影响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的;
(四)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套)取助学金的;
(五)不遵守财经纪律,擅自改变资助用途、变卖、转让捐助物品的。
(六)克扣、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资助资金的。
(七)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弄虚作假获取救助金的;
(二)生活不节俭,平时有抽烟、饮酒等明确禁止行为的;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家庭经济状况好转后,未主动提出停止救助的。
四、 其它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资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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