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请假规定
1、学校所有教职工本人因病或有重要事情确需离岗,可以申请病假、事假,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由学校统一印制),写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时间,2节由级部主任签字批准,半天以内的由分管校长签字批准,1天以内的由校长签字批准,教导处备案,1天以上先由校长签字再到教办请假,请假条一式二份,一份各级部各口存档,另一份教导处存档。周前会和集体活动等需请假的必须由校长批准。请假时由本人做好调课安排并告知所任课班级的班主任和学生,请假后未调课造成空堂的以旷工论处。
第二条:考勤量化办法
1、日常考勤:
①日常考勤采取级部、科室管理为主,各级部、科室实行公示制,学校不定时检查的办法。
②教师请假必须写好请假条,由级部主任批准签字后生效,存根留教导处,请假条交级部主任,教师请假每周统计,教导处每月汇总好全校教师的请假节数。超过五天(包括五天的)扣发下月农村津贴。(7节计为一天,学校抽查发现的和级部自己记录迟到、早退在10分钟以内的每次记0.3节、旷工1节记请假2节)
③全体干部请假无论时间长短必须经校长批准,到教导处签请假条。
④教师不请假随便不到校或者离校,一律以旷工论处,
2、学校抽查
学校组织人员每周至少不定时、不拘形式检查教师出勤,学校检查空岗或与级部科室公示不符的,每人次从级部基础分1分中扣除0.1分。
3、其他活动考勤规定
①学校召开会议及业务活动迟到一次记0.2节,请假根据会议及活动时长记节数,旷会一次记4节。
②函授、自学考试:出具相关证明的,平时请假不扣分。考试及阅卷期间减半扣分。
第四条:奖惩办法
1、凡不履行请假、销假手续,随意离岗或既无正当理由,又不办理请假销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10天以上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20天以上的,不在岗一个学期的,本年度不予考核,单位不再聘任,已经聘用的可以随时解聘。只要一学期中有旷工现象的,考核不能为优秀,不能评为优秀教师。
2、教职工有严重疾病,长期不能坚持工作,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和本人治疗支出单据,由学校核准,报请市教育局批准,可列编外;列编外的执行编外工资。
第五条:其他未规定的事项或与上级有关规章制度不符的,以洛城街道教办教职工考勤制度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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