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岗位:
教学人员记48点,教辅人员记47点。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教师加2点;副校长加4点,各中层加3.5点,班主任加3点,教研(备课)组长加1点。
二、工作量: (1)教学人员工作量核算标准
年级 | 语文 | 数学 | 英语 | 物理 | 化学 | 政治 | 历史 | 地理 | 生物 | 音乐 | 美术 | 体育 | 微机 | 副校长 | 中层干部 | 教研(备课)组长 | 班主任 |
七 | 10 | 10 | 10 | 4.5 | 4.5 | 4.5 | 4.5 | 1 | 1 | 2 | 1 | 12 | 8 | 2.5 | 5 | ||
八 | 10 | 10 | 10 | 6.5 | 4.5 | 4.5 | 6 | 6 | 1 | 1 | 2 | 1 | 8 | 2.5 | 5 | ||
九 | 13.5 | 135 | 13.5 | 9.2 | 9.5 | 6 | 6 | 1 | 1 | 2 | 1 | 8 | 2.5 | 5 |
(2)考试科目跨学科或跨年级兼课的加2点;当年8月31日前满45周岁的上课教师加1.5点(考试科目及年满45周岁仅限七八九年级的语数英理化史地生政)。
(3)教辅人员:非教学人员13点。
(4)承担综合实践备课、地方课程备课各年级每周一节的加2点,间周一节的加1点。
(5)教研组长兼年级备课组长不累积加点,只在最高点数再加1点。级部主任兼班主任不累计加点,只在最高点数上再加2点。
(6)网管、电工加2点,负责检查卫生的根据相应工作量记0.5-1点。
(7)各级部各口根据日常非常规性、临时性、应急性工作的安排及完成情况,负责分配相应点数,总点数不得超过所辖人员的人均1点,但个人累计所加不超过3点,分配过程及结果首先在级部和各口进行公示无问题后提交教导处审核通过记录。
(8)以上所列工作量涵盖了本学科包含辅导竞赛等教育教学工作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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